博弈内生之规则可能是最符合博弈参与者多方利益平衡之结果,但社会的快速发展需求可能难以等待这种利益的反复磨合,在这种背景下,外部强加制度、政策成为一种可行的选择,以期减少利益磨合的时间。显然,外部强加之制度、政策如能与不施加外界影响之博弈自然发展所形成的规则相吻合,则不失为一种理想制度。为此,警务制度和政策之构建,应尽可能对警务活动博弈进行推演,寻找最具可行性、科学性和制约性的制度、政策体系。
警务活动是公认的比较典型的博弈行为,对于涉及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尽管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博弈论还存在诸多不足,但仍然可以为区域警务合作的发展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和具体措施支持。
第一章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1)
\\t一、研究意义()
\\t二、研究方法()
\\t三、主要创新之处()
\\t第二章博弈论及其在警务行为研究中的应用()
\\t一、博弈与博弈论()
\\t二、博弈论应用于警务行为研究的正面价值()
\\t三、博弈论在警务行为研究中的局限性()
\\t第三章博弈论视野下警务制度、政策构建的基本路径()
\\t一、警务制度、政策制定及运行过程中的博弈()
\\t二、警务制度和政策构建的基本路径()
\\t三、制度、政策的核心:有效制约()
\\t第四章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动因、现状、特点及障碍因素()
\\t一、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动因()
\\t二、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制度现状()
\\t三、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基本程序()
\\t四、我国区域警务合作的主要特点()
\\t五、我国区域警务合作面临的现实障碍()
\\t第五章博弈论视野下区域警务合作的基础和条件()
\\t一、合作博弈理论视野下的区域警务合作基础()
\\t二、解决区域警务合作驱动力不足的根本路径()
\\t第六章博弈论视野下的区域警务合作完善策略()
\\t一、构建较高规格且内容完备的区域警务合作规范体系()
\\t二、持续推进警务合作区建设和需求密集地区“点”对“点”的合作()
\\t三、建立警务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
\\t四、确立以“可置信的威胁”为底线并限制“一报还一报”
\\t策略适用的区域警务合作督促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t五、构建区域警务合作争议解决机制()
\\t六、构建良好的公安机关内部沟通协调机制()
\\t附录一海峡两岸毒品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研究()
\\t附录二不同层面的代表性区域警务合作协议()
\\t附录三涉及区域警务合作的部分规范()
\\t主要参考文献()
\\t后记
第 一 章 研究意义与研究方
\\t基于对“区域”概念的不同理解,人们在多个层面上使用区域警务合作概念:有的将某一国际组织内部的警务合作称为区域警务合作(如欧盟框架下的警务合作),参见赵永琛:《论区域警务合作》,《政法学刊》1999年第2期。有的将毗邻国家之间的警务合作称为区域警务合作(如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区域警务合作、次湄公河区域警务合作),有的将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警务合作称为区域警务合作(学界一般把这种警务合作称为区际警务合作或协作),还有的将所有跨区域的警务合作统称为区域警务合作,并将其分为省内警务合作、跨省警务合作、两岸四地警务合作以及国际警务合作。孙文德主编:《论五大警务——构建现代警务机制的实践与思考》,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
\\t本书所指的区域警务合作,是指一国之内不同地区警察机关在执行警务活动过程中相互提供支持、协助的一种机制,也可以称之为地区间警务协作或合作,或者跨区域警务合作。学界和实践部门常常混用警务协作和警务合作的表述,在指代内容一致的情况下,本书不做硬性区分。也有人认为,区域警务合作(跨区域警务合作)是指公安机关之间为达到打击、预防跨区犯罪的目标,彼此通过协调作用而展开的联合行动。参见卞堪光:《跨区犯罪与警务合作》,《特区展望》1998年第2期。后一定义在当前形势下显然失之过窄。需要说明的是,警务的辐射范围很广,为了使论述更为集中,本书论述的警务限于公安机关的警务活动,而且主要指公安机关对外实施的执法行为。
\\t第一章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博弈论视野下的区域警务合作研究区域警务合作对于整合各地警务资源、提升警务机关打击犯罪的效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已经成为各地执行警务活动的日常选项,应用频率极高。博弈论是行为研究的重要工具,以博弈论来研究区域警务合作制度,可以在把警务合作还原为合作博弈(或以追求合作为目的之博弈)基础上,把握警务合作的规律和各合作主体之需要,避免一厢情愿式“无条件合作”给警务效率带来的损害。
\\t一、研究意义
\\t我国历来重视区域警务合作,但是传统上的区域警务合作主要局限于各个公安机关的自发行动,比较重视个案合作,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合作方案。2010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开始强力推进自觉的区域警务合作,并初步建立了包括泛东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区、省)、环首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山东七市、省、区)、西北(甘肃、陕西、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六省、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泛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六市、省、区)、泛珠三角(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九省、区)、中部五省(河南、湖北、安徽、湖南、江西五省)中部五省区域警务合作与周边其他省份联系极为密切,其区域警务合作会议通常会联系其他周边省份一起召开,如2011年6月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的中部五省第二届暨湘粤桂渝黔警务合作联席会议、2012年6月在江西南昌召开的中部五省第三届暨赣浙闽粤警务合作联席会议。和苏浙皖沪(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在内的七大警务合作区,基本形成了覆盖全国、辐射全警、联动有关部门的警务合作格局。根据媒体报道,公安部领导曾经指出,自区域警务合作机制建立以来,无论是在重大安保任务、处置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和成功侦破重大案件等专项工作,还是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等日常工作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已成为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新的增长点。《公安部将大力推进区域警务合作向多领域深入发展》。
\\t以上区域警务合作都还处于探索阶段,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