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耕地家庭承包之后我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变革。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农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基本结束,27亿多亩集体林地完成确权,8981万农户拿到林权证,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明显高涨,集体林业进入了产权明晰、加快发展的新阶段。
序
总 报告
辽宁 报告
福建 报告
江西 报告
湖南 报告
云南 报告
陕西 报告
甘肃 报告
附录
后记
一、农户权益保障不充分,主体改革还需圆满收官
虽然样本地区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已经基本完成,但是个别地区林地产权不明晰、不稳定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少部分集体林地所有权仍不明晰。、一些地区采取“以股代改”、“以卖代改”的办法,未经村民统一,或者违背农民意愿,对集体林地实施股份制承包、联户承包、招投标拍卖承包。有19.67%的样本户对“分股不分山”的承包方式不满意,有24.59%的样本户对“股份制”经营不满意。调查还发现,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返股合营”的情况。个别村把已核发到户的林权证又收回,给
农民重新换发了股权证,实施集体林地股份制经营。由于部分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没有真正到户,在一些看似主体改革已经完成的地区农户重新提出了“确权发证”的要求。二是部分农民的经营权保障仍不充分。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依靠育林基金供养基层林业工作人员,个别地方政府为充实育林基金层层摊派林木采伐指标,“强制”林农采伐林木,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补贴政策覆盖面小,补贴标准偏低
样本地区林业公共财政政策体系框架虽然基本形成,但是补贴政策惠及普通农户的比例低、力度弱。一是受补贴农户比例偏低。2011年,从事人工造林、迹地人工更新的样本户中,有36.82%未享受到造林补贴。从事森林抚育的样本户中,有高达94.67%未获得了抚育补贴。二是补贴金额较小。造林平均补贴金额仅占农户营造林成本的16.5%~20.6%。森林抚育平均补贴仅占集体林区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标准的53.00%,农民营林投入负担较大。三是公益林补偿标准太低。林农普遍认为公益林生态补偿收入远不及经济林所获收益,影响了林农对公益林保护的积极性。四是政策落实结果与农户需求有差距。江西、湖南省的样本户将“造林补贴”作为第一位的政策需求。辽宁、云南、江西、陕西、福建省的农户将“造林补贴”、“中幼林抚育补贴”作为第二位的政策需求。
三、森林保险减损能力弱,服务水平需提高
当前森林保险制度不够健全,覆盖面不够大,减损能力弱,渠道不通畅,政府推动力度待加强。一是免责条款对农户不利。截至2011年年底,参保的样本农户中有190户受灾,其中只有1户受到赔偿,赔偿金额仅仅为10元,占财产损失的0.50‰,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几乎为0。赔付率低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例如受损面积的10%(最高不超过10亩)实行绝对免赔,对普通农户非常不利,二是保额太低。目前林地平均保额约400元/亩,而根据单位面积森林蓄积和木材平均价格计算,每亩林地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保额仅占林地价值的13.33%。三是投保渠道不畅。各级各类保险公司在农村缺乏基层网点。四是政府推动力度有待加强。调查发现,凡是政府统保,参保率就高,没有政府统保支持的,参保率就低。政府在推动森林保险事业发展中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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