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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习惯法-墓地所有权研究

清代习惯法-墓地所有权研究

定  价:30 元

  • 作者:何小平
  • 出版时间:2012/3/1
  • ISBN:9787010106694
  • 出 版 社:人民
  • 中图法分类:D923.24 
  • 页码:305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32开
  • 商品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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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动物都不能免于一死,但人与动物又有很大的不同,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只有人才会有坟墓与墓地。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墓地之于人类生活的永恒性,坟墓与墓地因此一直伴随着人类,同样伴随着中国人的生活。
  在几乎所有清代人的心目中,归葬祖先形骸、将祖先埋葬人土是清代礼制对子孙的基本要求,“传曰:‘孝子事死如事生。’又曰:‘父母生而全之,子全而归之,不亦孝乎?’父母既殆,敛手足形,旋葬,慎护戒洁,奉尸如生,斯之谓事死;身体发肤,无有毁伤,以没于地,斯之谓归全,古今达礼也”。“死,葬之以礼”是子孙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责任的违反则构成不孝的罪行,“不孝之罪,莫大乎不葬其亲”。墓地因此成为清代中国人不可或缺的财产,一个人在世时可以没有自己的住宅,但是一个人在死后却不能没有自己的坟墓。对于清代人而言,坟墓与墓地甚或比住宅与宅基重要,一位清未华的外国人甚至把拥有一块自己的墓地作为中国人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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