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W.麦康奈尔(Michael W. McConnell)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理查德&弗朗西丝·马勒里讲席教授(Richard and Frances Mallery Professor)、宪法中心主任,胡佛研究所(Hoover Institution)高级研究员。自1996年起任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研究员至今。他在言论及宗教自由、个人权利和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美国宪法的原旨主义解释,以及美国宪法和宪法史的其他诸多研究领域执学界牛耳。其著述颇丰,除大量文章外,还著有(合著)两本案例集《美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和《宗教与宪法》(Religion and the Constitution),并编著(合编)《法律思想的基督教视角》(Christian Perspectives on Legal Thought)一书。
一
国教确立(Establishment)和政教分离(Disestablishment)问题是现代政制当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这在古代政制中不是一个问题。那么,为什么国教问题在古代政制中不是问题,在现代政制中才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这涉及另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政府的目的和功能到底应该是什么。
现代的或者说启蒙的政制理念认为,政制的正当性应该源于民众的同意。这种民众同意的政制理念,针对的是君权神授的古代政制理念。也就是说,在欧洲历史上,至少可以说在中世纪,人们认为国家权力或者君主权力是源于上帝的。也就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天主教的教皇权力才一直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在实践中对世俗君主权力构成了重要制约,而且在理论上,教会——尤其天主教会——也是世俗政权的精神领路人。与之相伴另一个理念就是,君主的治理,应该实现上帝的正义。怎么实现上帝的正义?上帝的正义,主要是由教会这个属灵王国来代表的。因此,君主领导下的世俗政府,要想实现上帝的正义,就要让教会在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而最能够实现上帝之义的君主和世俗政府,就是把教会确立为国教的君主和世俗政府。确立国教并以国家权力强制臣民履行宗教义务,是为了提升人民的信仰层次,培育人民的道德德性,这就是君权神授理念的逻辑。
二
因此,即便对欧洲宗教迫害深有体会而逃难至美洲的人们,一开始也并不认同政府不设立国教——如果政府不设立国教,如何引导人民走正确的信仰之路?如何教化人民过有德性的生活?政府当然有义务神道设教,以使民德归厚。本书的第一篇,研究的就是这个问题。因为,若不花大力气搞清楚国教确立的理据,就无法明白不确立国教的因由。换言之,我们不能仅仅站在今日已成政治正确的政教分离观念的立场上,去攻击国教的确立。国教确立自有其正当理据。因此,麦康奈尔教授探索美洲早期各殖民地国教确立的历史,是想告诉读者,在早期美洲的政治历史上,人们同样认为国教是需要设立的,而且设立国教是有其神学理据和政治理据的,尽管持神学理据者和持政治理据者的基本立场完全不同。“设立国教的神学理据依赖于对宗教真理之信心”,而政治理据则“将宗教看作是实现国家民事目的的一种手段。它依赖于社会功用而非宗教真理”。只不过,到了美国独立和建国时期,国教确立的神学理据已经逐渐让位给政治理据了。在麦康奈尔看来,国教确立的这种政治理据,已经是启蒙思想家,特别是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公民宗教观念了。这个理据的变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变化其实表明,人们更加重视的,已经不再是宗教真理和真正的上帝之道了;人们更加重视的,恰恰是世俗的和平以及世俗生活的幸福。麦康奈尔能够注意到国教确立的理据变化,并将之清楚区分开来,的确显出他独具慧眼,颇为发人深思。
那么,不主张设立国教而支持政教分离的人们,在当时主要持哪种理据呢?“国教的支持者常常以宗教的社会功用为基础做出世俗性的辩护,这是美国建国时期关于国教确立和政教分离争论的一个鲜明特征,而支持政教分离的最强音则常常更多地集中于那些神学的反对意见上”。从这里看来,持神学理据反对国教设立的人,可能更具古典之风,他们担忧基于政治理据设立国教,会阻碍上帝之道的传播和人们的真诚信仰。“反对设立国教的主要论点之一认为,它对宗教是有害的,而许多人之所以追求政教分离,目的是为了加强和复兴基督教”。因此,为了增强基督教的力量,使真正的宗教和真诚的信仰不致被世俗化的洪流裹挟而堕落沦陷,才有人站出来强调古典的神学理据,支持政教分离。
政教分离终于成了美国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至于政教分离的具体制度设计,作者本来还要用“第二部分”来专门研究,可惜无果而终,也给读者留下了不小遗憾。
三
如果说本书第一篇是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政教分离”规定的研究,那么第二篇则研究了“宗教活动自由”这个与“政教分离”紧密相关的第二款。“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的关键在于,公民有没有权利基于信仰理由不服从国家法律,即公民能不能基于信仰上的“良心自由”权利获得法律的豁免。这个问题有可能会与第一修正案第一款构成冲突,因为,第一款规定了政教分离的内容,但公民的某些宗教信条,有时候恰恰会与政治性法律的要求发生冲突。这个时候,公民还要继续服从政治性法律吗?麦康奈尔通过历史的研究表明,“以宗教顾虑为由的豁免,对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的制定者和批准者来说应该并不陌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表明此类豁免被认为在宪法上是有问题的”。在这个意义上,“宗教活动自由条款的理论基础……在于,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权威上,那位‘宇宙主宰’(universalsovereign)的主张都先于公民社会的主张,当人们将世俗事务方面的权力赋给政府的时候,他们必然保留了其不可剥夺的依照良心指引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权”。就此看来,第一修正案的制定者们将政教分离作为处理美国政教关系的基本原则,似乎倾向于排除宗教和政治的相互干预,主张建立一个“中立性的”乃至世俗化的政府,但实际上,他们极为重视不同宗教所训导的、人们各自的“良心自由”。因此,现今的人们,谁要以政教分离条款为由反对宗教豁免,“在历史上就是站不住脚的”,谁要认为“宗教活动自由仅限于意见或宗教意见的表白而不涉及行为”,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同时,“宗教活动自由条款也对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做了重要声明。尽管政府无权无能决定什么样的神学观念是权威观念,但是,宗教活动自由条款承认了此类神学权威是可能存在的,也承认如果它存在,就可以正当要求那些碰巧是美国公民的信徒之忠诚”。当在政治上承认,“上帝(不管他可能是谁)是最高统治者”,那也就等于承认,政府“自己要求公民的忠诚和服从之主张,是不完全的,是工具性的”。再进一步,在必要的时候,公民应该听从自己良心——也就是上帝之道——的指引,“即便是人民的强大民主意志,原则上也应服从上帝的命令”。有了这样一种限制,政府就是一个有限政府,而“在具有这样一种信念的国家中,极权暴政在哲学上是不可能的”。这或许是美国人民“对政教关系的独特贡献”,因此,美国人民在实践中探索了一条解决超越洛克的宗教容忍理论的道路。如此一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设立国教”条款,就因“宗教活动自由”条款而得到了矫正,似乎不会再导致仁人志士所担忧的后果:因天下一统的国教不存而致人心不古,世道浇漓。
四
自美国立国时代以来形成法律制度的所谓政教分离,最初的表达只是“国会不得制定法律设立国教”(Congressshouldmakenolawrespectinganestablishmentofreligion),而“政教分离”(separationofchurchandstate)这一表达,是后来才由杰斐逊总结出来的。“政教分离”这一表达是否精确把握了第一修正案的精神,这个问题即便在二百多年后的今日美国,还一直存有争议。然而,对于第一修正案的国教设立条款来说,“政教分离”这一表达更加突出了一种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的解释方向。为了防止第一修正案国教设立条款带来的道德自由主义和世俗主义恶果,美国一直有人在试图重新解释这一条款的精神。其中,20世纪一种很有影响的解释就是,这个条款是一个“和平条款”而非“信仰条款”,也就是说,它只是为了消弭宗教之间的冲突,不让所谓国教压制其他宗教教派,而与信仰真理和人民道德毫无关系。这就是说,国教设立条款不会导致宗教信仰的弱化,不会走向价值相对主义,也不致使道德沦落。相比之下,我们在推进政教分离观念的时候,对这一层意思似乎还想得不大充分。
有美国人称,美国的宗教自由经验是“我们国家的荣光”。这种荣光,与美国独特的宗教状况和建国历史关系颇大。然而,当这荣光照亮整个夜空时,就不能说它只属于美国了。让我们随着麦康奈尔的独特历史考察一起振奋,一起忧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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