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十二五”应用型国际商务类专业规划教材》以高职高专国际经贸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导,在充分考虑非法律专业学生理解能力和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对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所需法律知识做了梳理,针对相关岗位需求,将原国际商法体系进行重新整合。
《国际商法/“十二五”应用型国际商务类专业规划教材》在尽量弱化理论研究内容的同时,加强实践能力的训练,以精选的经典案例为载体,体现各知识点的实际意义和应用。
《国际商法/“十二五”应用型国际商务类专业规划教材》共分为五个模块,采用项目导入、任务驱动的体例组织教学内容,突出“教、学、做”一体化,加强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以导入案例引入知识点的学习,以项目实训结束,结合各种案例、图表等形式,尽可能做到通俗易懂。同时本教材积极吸取各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和动态,为学生展现国际经济贸易法律环境发展的最新状况。
第一模块 国际商法基础知识
任务一 国际商法发展史
任务二 国际商法的渊源
任务三 两大法系与国际商法
第二模块 国际商事主体法
项目一 个人独资企业法
任务一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述
任务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程序
任务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任务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项目二 合伙企业法
任务一 合伙企业的概述
任务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
任务三 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
任务四 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
任务五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项目三 公司法
任务一 公司法概述
任务二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任务三 公司的设立
任务四 公司组织机构
任务五 公司的资本与股份
任务六 公司合并分立、股本的变更及解散与清算
第三模块 国际商事行为法
项目一 合同法
任务一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任务二 合同的订立
任务三 合同的效力
任务四 合同的履行
任务五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
任务六 违约责任
项目二 国际货物买卖法
任务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任务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任务三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任务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的救济
项目三 代理法
任务一 代理法概述
任务二 代理的法律关系
任务三 特殊责任代理人
任务四 我国的外贸代理制
第四模块 国际商事监管法
项目一 国际支付法
任务一 票据法
任务二 托收统一规则
任务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项目二 海上运输及保险法
任务一 与班轮运输有关的国际公约
任务二 租船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任务三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项目三 产品责任法
任务一 产品责任法概述
任务二 西方主要国家产品责任法
任务三 我国产品责任法
任务四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项目四 工业产权法
任务一 工业产权的概述
任务二 专利法法律制度
任务三 商标法
第五模块 国际商事救济法
项目一 国际商事纠纷的救济办法概述
任务一 国际商事纠纷的概念
任务二 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法
项目二 国际商事仲裁
任务一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任务二 仲裁协议
任务三 仲裁庭
任务四 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
任务五 仲裁裁决
任务六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项目三 国际商事经济诉讼
任务一 国际商事诉讼概述
任务二 国际司法协助
任务三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诉讼的区别和选择
《国际商法/“十二五”应用型国际商务类专业规划教材》:
(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变更或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内容或归于消灭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3)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变更须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主要是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可能改变,不一定非得变更或者撤销,是否变更或者撤销完全由当事人决定。
2.导致合同变更或撤销的事由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当事人可申请变更或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示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如对合同性质、合同标的和合同当事人等的误解。重大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以经一方当事人请求,可以变更或撤销。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情况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使对方遭受重大不利的合同。这种合同使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3)-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不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
3.合同被撤销后财产的处理
被撤销的合同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合同只是部分内容被撤销而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法定权利人作出是否追认或者予以撤销才能确定是否生效的合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或纯受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合同当然有效。订立具有重大利益的双务合同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便是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则合同无效。为了实现公平,法律同时赋予善意相对人以催告权和撤销权,在合同未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催告所涉法定代理人于一个月内作出是否予以追认的决定,或撤销所涉合同,撤销权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善意”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对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人代理本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基于有效代理权的基础上方能有效,除表见代理外,无权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该合同经其被代理人追认后生效,否则,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形下,善意相对人也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无处分权的人不得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是否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4.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合同
债务人转让债务依法须经债权人同意方有效,因此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转让合同经债权人追认后生效;否则,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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