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研究》主要从物权法角度专门研究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内容包括渔业养殖权的种类、设立、变更和范围等方面,并对日本、韩国、欧盟以及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的渔业养殖权发展历史和渔业养殖权制度进行了介绍,归纳总结了渔业养殖权的概念,明确了渔业养殖权物权属性和其作为准物权的法律特征。系统分析了我国渔业养殖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渔业养殖权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妨害排除效力,并进一步明确了渔业养殖权与渔业捕捞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水权的区别。通过对舟山地区、太湖、阳澄湖水域渔业养殖权状况的实地调查和对大量法律法规的查阅参考,总结了设定渔业养殖权的机关和申请程序以及渔业养殖权权利行使的限制,并对渔业养殖权的变更、流转和消灭进行了系统阐述。同时,为完善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书是研究渔业养殖权的学术类专著,可作为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的教学、研究参考用书。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也有了显著的提高,其中渔业养殖生产亦有重要的贡献。回想在物资匮乏年代,鱼类等副食品的市场供应是很紧张的,有的甚至需要凭票证供给。随着我国渔业养殖的发展,此种局面已一去不返。如今我国养殖产量在水产品中的比重已大大超过捕捞业,养殖业与捕捞业相加的总产量已基本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对水产品的需求。因此,渔业养殖生产值得关注与重视,渔业养殖权人的利益也需要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但是长时间以来,渔业养殖权这个概念井未在法律上得到清晰界定,对渔业养殖权是否为一项民事权利的认识也比较模糊,调整渔业养殖生产的法律主要是《渔业法》,囚《渔业法》属于行政管理法,本身的性质决定其不太可能将渔业养殖权直接与民事权利联系起来。
《物权法》颁布后,渔业养殖权属于民事权利的性质得到了民事基本法的确认。在《物权法》中养殖权被定位于用益物权,但从《物权法分规定的内容看,渔业养殖权并不属于典型的用益物权。《物权法》共规定了四种典型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对这四种用益物权,《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名称,而且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渔业养殖权在《物权法》中被归入特许物权范畴,《物权法》属于民事基本法,依世界各国的立法惯例,民事基本法一般不对特别法范畴的特别物权作出详细规定,特别物权性质的渔业养殖权应当由相应的特别法调整.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国家立法层面调整渔业养殖权的主要法律是《渔业法》,但也不能否认,《物权法》作为民事基本法其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内容,对渔业养殖权这类特别用益物权是有规范作用及指导意义的。
渔业养殖权被定性为用益物权后,受到各界普遍欢迎,无论是渔业行政机关、渔业养殖户,还是立法、司法机关及法学界。但是,从现行立法看,关于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尚有许多问题还不清楚,如渔业养殖权取得的条件程序、渔民怎样获得优先,渔业养殖权的权能有哪些內容、渔业养殖权行使过程会受到什么样的限制,渔业养殖权能否流转、有哪些流转的方式,渔业养殖权之上能否设立抵押权、能否以渔业养殖权作标的进行抵押贷款等。这些疑问的玻解,既需要相应的法学理论研究来释疑,也需要现行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作出回应。
本书从民法学的角度,尝试用民法物权理论来对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作一系统、深入的专门研究,其结构体系分为七个部分:渔业养殖权制度的历史考察、渔业养殖权的法理基础、渔业养殖权法律关系的要素、渔业养殖权的设定(取得)、渔业养殖权权利行使之限制、渔业养殖权的变更与消灭和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完善。期望本书所探讨的内容能够引起法学界和有关部门对渔业养殖权制度的高度重视,并对推动我国养殖权理论研究和养殖权立法完善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贡献。
本书写作的基础和动力源于主编负责的一个科研项目: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研究一一以准物权为主视角》。
……
第一章 渔业养殖权制度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域外国家渔业养殖权的立法与实践
一、亚洲国家渔业养殖权的法律概况
(一)日本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韩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欧盟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一)欧盟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
(二)欧盟渔业权法律制度概况
(三)欧盟成员国挪威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
三、北美国家渔业养殖权的法律概况
(一)美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二)加拿大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概况
第二节 我国渔业养殖权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一、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渔业养殖权法律的发展历史
(二)渔业养殖权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法律的发展历史山..
(二)我国台湾地区渔业养殖权的法律制度概况
第二章 渔业养殖权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界定养殖权的名称一一渔业养殖权
一、渔业养殖权的概念
二、渔业养殖权的性质定位
(一)渔业养殖权属于物权
(二)渔业养殖权属于用益物权
(三)渔业养殖权属于准物权
第二节 渔业养殖权作为准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渔业养殖权的构成具有复合性
二、渔业养殖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三、渔业养殖权具有排他性
四、渔业养殖权是具有公权色彩的私权
五、渔业养殖权的取得具有行政色彩
六、渔业养殖权追及效力的特殊性
七、渔业养殖权在特定水域上具有一物一权主义
第三节 渔业养殖权的物权属性
一、渔业养殖权的物权效力
(一)渔业养殖权的排他效力
(二)渔业养殖权的优先效力
(三)渔业养殖权的追及效力
(四)渔业养殖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二、渔业养殖权的物权保护
……
第三章 渔业养殖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四章 渔业养殖权的设定(取得)
第五章 渔业养殖权权利行使之限制
第六章 渔业养殖权的变更与消灭
第七章 我国渔业养殖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附录
(二)渔业养殖权的法律制度
现行法律中,可以适用渔业权的法律包括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有关中央、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等,初步形成了渔业权法律体系。但是其最基本的法律当然是《渔业法》及《渔业法实施细则〉)。
我国渔业权制度建立的首要基础,是渔业权设定水域所有权的公有制。《渔业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囤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条内容确定了渔业权设定水域的范围。后来的渔业法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渔业养殖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使用国家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我国渔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关于渔业养殖权设立和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款:“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渔业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