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前沿》丛书由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主办。由施文森、江朝国、王利明、奚晓明、张新宝等著名学者或专家担任顾问,由江平先生担任编委会主任,由尹田、任自力担任主编。本丛书一年1辑,立足于保险法学、兼及侵权法、保险学等其它相关学科,旨在对保险法学领域的重大理论、实务前沿问题展开深入、及时、敏锐、多角度的分析,全面推进中国保险法制研究工作。其常设栏目有:年度法制报告、名家专论、专题研究、审判前沿聚焦、域外保险法、研究综述、保险法史话、保险法人物、公司聚焦等。
尹田,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及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保险市场法制报告
2013年中国保险市场法制报告/耿胜先
专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
美国团体保险的法律、合同与监管/陈欣
专题研究
论保险标的/刘清元
论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撤销权的竞△/窦文伟李劲
中国保险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可能性分析/李祝用鲍为民
关于强制保险问题的法律思考/管晓峰
从车险巨亏透视当下我国人伤理赔问题所面临的困境
——以上海市理赔乱象的根源分析与制度重整为中心/李伟群
保险合同保障性及其法律规制研究/聂勇
意外伤害保险法制之现代转型
——从意外原因走向意外结果/张晓萌
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曹顺明
论保险消费者在银保业务中的合法权益保障
论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合理区分V.歧视
审判前沿聚焦
要保人未据实说明事项“重要性”之认定、保险人就告知事项之说明义
务与解除权阻却事由
——评台湾“高等法院”2012年度保险上字第1l号民事判决/张冠群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顺序
《交通事故赔偿解释》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我国的交强险制度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为重视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相应地,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侵权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首先由交强险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包括分项限额)予以赔偿。在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之后,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赔偿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可以请求承保交强险的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由于精神损害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项,通常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都会主张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除去精神损害赔偿外的其他人身伤亡会转由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范围实质上也进一步扩大。
3.几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应当先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人予以赔偿;超出该范围之外的损失,再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投保义务人和实际驾驶人不一致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交通事故赔偿解释》予以了明确:由投保义务人和实际驾驶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部分,再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