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共分6章,论述了唐代律令制,内容包括: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律令制度下的唐代民事法律,律令制度下的涉外法律,律令制度下的唐代佛教等。
中国古代国家制定法自秦汉以来便形成了以律为核心,以令、科、格、式、敕、例等其他形式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这种律令制的法律体系从此延续了二千余年的历史,贯穿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成为调整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行为规范。因此,探究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研究中华帝国法律的本质特征,首先要从律令制入手,律令制度是中华法系的主干。
自近代以来,许多著名的法学家治中国法律制度史也皆从治律令制开始,如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程树德等人,他们在其著作《历代刑法考》和《九朝律考》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对汉、魏、晋、北魏、北齐、隋、唐、宋、明、清各代的律、令法典形式作了精辟的分析,其研究成果至今仍为学术界所津津乐道。而在海外法史学界,对于律令制法律体系的研究也颇为重视,如中国的近邻日本,自20世纪日本律令研究会成立以来,以泷川政次郎为会长的律令研究会对古代律令制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其研究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相比之下,我国法史学界对律令制的研究明显滞后,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这种现状很值得法史学界深思。
律令制的法律体系肇端于战国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逐渐完善。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封建法典。它的遗存为我们研究唐代律令制提供了方便条件。从上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历经数年之功,对唐令进行了复原,其研究成果《唐令拾遗》1933年由东方文化书院出版,仁井田陞复原的唐令约为原有条文的一半。自1983年起,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池田温等人又在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的基础上作了补遗工作,其研究成果于1997年由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的出版使我们对唐代律令制的法律体系有了新的认识。但是,由于文献的匮乏,加之唐代另外两种法律形式格、式也已佚失,学术界对唐代格、式的研究还很薄弱,目前发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不很多。因此,对唐代律令制法律体系的研究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
郑显文,男,1966年出生,内蒙古赤峰市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从事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工作。从1990年开始发表学术论文,先后在《光明日报》、《世界历史》、《中外法学》、《历史研究》、《社会科学战线》、《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等种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译文十余篇。主要著作有:《唐代僧侣与皇权关系研究》、《唐穆宗唐敬宗》等。
第一章 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唐代律令制研究的现阶段
一、唐律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二、唐令研究的现阶段
第二节 唐律中关于孝的规定
一、中国历代政府关于孝道的政策
二、唐律中有关孝的法律规定
三、唐、明两律关于孝的规定之比较
四、唐律、日本律关于孝的规定之比较
第三节 唐律中关于保辜制度的规定--以《73TAM509:8(1)、(2)号残卷》为中心
一、保辜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唐律关于保辜制度的规定
三、从康失芬伤人案卷看唐代保辜制度
第四节 唐格与律的关系--以唐神龙年间《散颁刑部格》残卷为中心
一、关于格的形成和演变
二、对唐代格的初步调查
三、P3078号、S4673号《唐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的文献价值
四、P3078号、S4673号《唐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与唐律之比较
第二章 中日律令制比较研究
第一节 唐律与日本律定罪量刑之比较
第二节 唐、日《贼盗律》之比较
第三节 从唐律到日本律的演变
一、日本律的成立及其流传情况
二、日本律对唐律的变更
三、日本律的实施及其影响
第四节 唐代的《祠令》和日本的《神祗令》
第三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经济
第一节 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
一、律令格式体制下的唐代土地的立法
二、唐代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三、唐代对于土地的法律保护
四、唐代的土地类型及其相关的管理法规
五、唐代土地的买卖、租赁和继承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律令体制下的唐代的赋税立法
第三节 律令体制下关于商品买卖的法律规定
一、中国古代关于不动产商品买卖的法律文书
二、关于中国古代动产交易的法律文书
第四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民事法律
第一节 律令制下的唐代婚姻
一、关于唐代结婚年龄的问题
二、唐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禁止性规定
三、关于唐代结婚成立的要件
四、唐代婚姻的法律效力
五、唐代离婚的法律程序
第二节 律令制下的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
一、中国古代家庭财产继承制的演变
二、唐代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
三、从敦煌文书看唐代的财产继承
第三节 律令制下的唐代债权保障制度
一、唐代法典中所见的债权保障规定
二、唐代债的不同类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唐代债权保障的具体措施--担保制度
四、敦煌契约中所见的唐代债权保障措施
第五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法律
第一节 关于唐代的涉外法律体系
第二节 唐代的涉外行政管理法
第三节 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民事法律
第四节 律令制下的唐代涉外经济法律
第六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佛教
第一节 关于唐代佛教僧尼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唐代佛教的经济法规
二、关于限制僧尼社会活动的法规
三、有关唐代僧尼违背礼教的法规
四、有关唐代僧尼违犯刑律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唐代律令体制对佛教寺院经济的制约
一、唐前期颁布授田法令,对寺院僧侣占田进行限制
二、唐前期政府制定有关的法规,对依附于寺院的劳动人口进行限制
三、唐代前期政府颁布了许多法令,对寺院经济的来源进行限制
四、从唐前期有关的法律规定看佛教寺院经济的变化
第三节 唐代佛教寺院土地买卖的法律规定
一、唐代寺院土地的来源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唐代寺院买卖土地的动因
三、对唐代寺院土地买卖文书的考察
第四节 唐代《道僧格》及其复原之研究
一、唐代律、令、式关于道、佛教的法律规定
二、唐代关于道、佛教的法典--《道僧格》
三、对唐代《道僧格》条文的复原
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第四章 律令制下的唐代民事法律
第一节 律令制下的唐代婚姻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隋唐时期终于成熟和完备,以唐律为核心,令、格、式并存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以唐律为例,《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篇,其中很大一部分篇幅就是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此外,在唐代的令、格、式以及《大唐开元礼》中,也有许多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
学术界关于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1928年,章寿昌在《法学季刊》第3号上发表了《罗马婚姻法与唐明律之比较》,对古代东西方婚姻制度的异同进行了比较。自此之后,中外学者如陈顾远、董家遵、杨鸿烈、仁井田陞等曾专门对唐代婚姻制度进行了研究,①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对唐代婚姻法的研究更为活跃,1983年,著名的唐代法制史专家杨廷福发表了《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一文,指出唐律已明确规定必须有主婚人,必须经过六礼的仪式,并以法典的形式确定了婚书的法律效力。②此外,胡曰武在《唐律“婚书”考》一文中,提出了唐代以婚书作为法律依据,替代了过去的习惯法。③1999年,杨际平教授发表了《敦煌出土的放妻书琐议》,以敦煌文书中的离婚书状对唐代的离婚制度进行了剖析,④最近,笔者也发表了《律令制下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一文,对唐代妇女的婚姻权利进行了探讨。⑤所有这些研究成果,都直接推动了唐代婚姻法研究的深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