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个是解决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上,要把安全发展纳入其中,从而进一步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形成推动安全发展的强大合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该履行的职责,都要进一步明确。三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的权威性,特别是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的执法力量。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罚则这些条款当中,有些规定应该更加从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