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是独具特色的专著式教科书,既展现了合同法学的博大高深与复杂精微,也展现了作者对本学科之脉络体系、原理与制度、研习方法等的深刻观察与精辟见解。
《合同法学》贯彻我国《合同法》之大精神,反映当前相关司法解释,吸收合同法领域的最新成果,并有所前瞻。《合同法学》以“精当”为首要宗旨,尽展精品教科书之特质:第一,精炼,剔除较为烦琐的论证,吸收合同法及其原理的精髓和要点,深浅适度;第二,准确,依据文义、体系和规范目的等方法,客观介绍既有学说,解释法律制度;第三,恰当,秉持教科书之本质属性与功用,多为正面阐释,少为批驳否定,适当提出完善建议。另外,在常规叙述部分外,全书还设有“引申”、“探讨”、“反思”、“论争”、“拓展”等栏目,帮助学生循序渐进地掌握与理解。
《合同法学》既适于作为法学本研阶段教学与自学用书使用,也可成为法学理论工作者与实务工作者不可多得的参考用书。
目前而言,市面上的合同法教材已不在少数,我本人也主编了《合同法》,该书在法律出版社一直出到第五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也出版了独著的《合同法》教科书。单就这点看来,似乎无须再著合同法方面的教材。但是,法律出版社推出“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系列法学教科书,约我编写《合同法学》。好意难违,而且我主编的《合同法》确有完善的空间,我独著的《合同法》教材字数逾百万,客观上需要再简明些的教材,于是便应约完成了这部《合同法学》教科书。
这部教材不但贯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精神,而且反映了迄今为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吸收了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的研究成果。自然,由教科书的属性和任务决定,这种“贯彻”、“反映”首先是正面解释,个别之处才有完善的建议。
这部教材尽可能地体现内容少而精的风格。所谓少而精,并非一味地删减既有的《合同法》教科书的内容,而是有减有增,是对原有作品的完善。删除了较为“烦琐”的论证,保有了合同法及其原理的精髓和要点,增补了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的应对方案,以及原来忽略的理论或观点。
精简是否得当,是否到位,本书作者尚不得而知,需要在实际教学中检验,期待着读者的批评指正。
崔建远,河北省滦南县人。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被评为第二届杰出中青年法学家,荣获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奖,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宝钢教育基金会优秀教师奖,清华大学教书育人奖,清华大学教学质量优秀奖,清华大学良师益友等荣誉。先后参与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研讨工作,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多件司法解释草案以及疑难案件的研讨工作。
其代表性著作有:《合同责任研究》(1992年)、《准物权研究》(2003年)、《土地上的权利群研究》(2004年)、《论争中的渔业权》(2006年)、《合同法总论(上卷)》(2008年)、《物权法》(第二版)(2011)、《物权:规范与学说》(2011)、《债权:借鉴与发展》(2012年)、《合同法总论》(中卷)(2012年),以及《“四荒”拍卖与土地使用权》、《无权处分辨》、《履行抗辩权探微》、《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等论文。其中,《物权:规范与学说》入选“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并荣获第三届中国出版政府图书奖,《准物权研究》荣获司法部第二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首届中国优秀法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论争中的渔业权》荣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第六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土地上的权利群论纲》荣获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侵权责任法应当与物权法相衔接》荣获北京市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荣获第四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二等奖;《物权法》(第二版)荣获清华大学优秀教材奖一等奖,第三届中国大学出版社图书奖一等奖,列选“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其主编的《合同法》(2000年)荣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与王利明教授合著的《合同法新论·总则》荣获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奖二等奖;参与撰稿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主编)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著作奖二等奖;参与撰写的《法治:理念与制度》(高鸿钧教授主编)荣获国家图书奖(现更名为政府图书奖)、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作为负责人的《民法学》被批准为国家精品课程及北京市精品课程,作为负责人的民商法学被评为北京市重点学科,作为负责人的《债法》被评为北京市及清华大学精品课程。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合同法的作用
第三节 合同法的原则
第四节 合同法的体系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第一节 合同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第三节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第四节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第五节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六节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第七节 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第八节 主合同与从合同
第九节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第十节 个别合同与框架合同
第十一节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第十二节 本约与预约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竞争缔约
第五节 强制缔约
第六节 附合缔约
第七节 要约和承诺程序的变异
第八节 合意与不合意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三节 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 合同的无效
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
第五节 合同效力的补正
第六节 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 涉及履行的抗辩及抗辩权
第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的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撤销权
第八章 合同的担保
第一节 合同的担保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定金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概述
第二节 狭义的合同变更
第三节 合同的更改
第十章 合同的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转让概述
第二节 债权让与
第三节 债务承担
第四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十一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二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一节 违约责任概述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分类
第三节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 免责条件与免责条款
第六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七节 强制履行
第八节 赔偿损失
第九节 违约金责任
第十四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解释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释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解释的规则
第四节 合同漏洞的补充
第五节 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六节 免责条款的解释
第十五章 买卖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特种买卖合同
第十六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概述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第十七章 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第二节 赠与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赠与合同的终止
第十八章 借款合同
第一节 借款合同概述
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终止
第十九章 租赁合同
第一节 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租赁合同的变更
第五节 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节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第二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融资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一章 承揽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概述
第二节 承揽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第四节 承揽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及其后果
第四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三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联运合同
第二十四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技术合同概述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
第五节 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五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保管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六章 仓储合同
第一节 仓储合同概述
第二节 仓储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仓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章 委托合同
第一节 委托合同概述
第二节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间接代理制度
第四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八章 行纪合同
第一节 行纪合同概述
第二节 行纪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九章 居间合同
第一节 居间合同概述
第二节 居间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学》:
一、保证概述(一)关于保证的界定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第三人叫作保证人;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合同等主债的债权人,又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为保证责任。
(二)保证的法律性质
1.保证具有附从性
保证债务以主合同的存在或将来可能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其范围和强度不得超过主合同中的债务,不得与主合同债务分离而为移转。这些就是保证的附从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成立上的附从性。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保证虽对于将来或者附条件的合同也可成立,但这并非附从性原则的例外。
其次,范围和强度上的附从性。由保证的目的决定,保证的范围和强度原则上与主合同债务相同,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合同债务。保证债务与主合同债务毕竟属于两个债务,其范围和强度当然可以有差异。但是,保证债务因其具有附从性,故不得超过主合同债务的范围和强度。如有超过,应缩减至主合同债务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