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通论(第二版)/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商法公共课教材,融商法原理、图解和司法考试知识于一体,简洁明了,深入浅出,体例新颖活泼。
《商法学通论(第二版)/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涵盖商法基本制度、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破产法以及商事仲裁与诉讼,讲解精细,言之有物。
《商法学通论(第二版)/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创制52幅图表,将深奥的商法原理和抽象的商法规则直观化、模型化,绘声绘色,图文并茂。
《商法学通论(第二版)/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独具特色的司法考试链接(真题·详解·法条),大大增强了实用性。
《商法学通论(第二版)》此次改版,一是融入了商事登记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等立法与司法的最新发展;二是全面更新了本书摘选的司法考试内容,全部选择2011-2013年的真题,使本书的例题更具有现实性。作为一本通识课教材,本书的内容深入浅出,将商法学原理、规则与图表结合,使深奥的法学原理直观化、模型化,使读者一目了然。除商法原理外,本书最大的特色是融入了大量司法考试真题,并设置了相关的试题演练,实现与司法考试的无缝对接,增强学生的实战能力。
朱羿锟,男,1967年生,四川仪陇人,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政协委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现任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院长,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广东省省级教学名师,广东省政协委员: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英国行政管理协会资深会员(FInstAM)、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委员会咨询专家和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挂职任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执业律师。先后出版中英文著作13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部级科研项目13项,主持《英美商法》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和广东省省级精品课程2门。曾荣获:司法部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法学教材类优秀作品奖(2006)、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08—2009)、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10)、广东省政协优秀提案奖(2010)。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法与营商环境
第二节 商事登记
第三节 商号
第四节 商事账簿
实战演练
第二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概述
第二节 独资企业
第三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节 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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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演练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设立
第二节 公司融资
第三节 公司股东
第四节 公司治理
第五节 公司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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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节 合同的终止
第六节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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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三节 证券交易
第四节 上市公司收购
第五节 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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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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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托法
第一节 信托的设立
第二节 信托财产
第三节 信托当事人
第四节 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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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公司
第三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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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演练
第九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总论
第二节 重整
第三节 和解
第四节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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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演练
第十章 商事仲裁与诉讼
第一节 商事仲裁
第二节 商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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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演练
实战演练的参考答案
《商法学通论(第二版)/21世纪通才系列教材》:
五、公司债券
(一)概述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在我国,公司债券只能公开发行,也就是向社会公众批量发行。债券与股票一样,均属有价证券,均具有有价证券的特征。债券与其所表彰的权利不可分离,债券的占有即表明债权的存在,债券的转让亦与债权的转移如影随形。同股票一样,债券也是证权性证券,而非设权性证券。此外,债券还具有可转让性、收益稳定性、可回赎性和可转换性。
作为债权融资的重要工具,尽管债券与股票均属证券,实践中公众股东与债券持有人并无实质性差异,但是,两者在法律上仍有重大差别。债券与股票的差异如下:(1)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可发行债券,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2)公司债券不能在设立时发行,只能在公司设立后发行,而股票可以采用设立发行。(3)债券发行核准机关为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而股票公开发行由中国证监会核准。(4)债券面额一般较大,而股票面额则较小。
(二)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公司债券可以分为多种类型。第一,依据公司债券券面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可以将其区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顾名思义,前者的券面明确记载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而后者则没有记载。公司既可以发行记名债券,亦可发行无记名债券。第二,依据发债人是否提供担保,可以将其区分为有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有担保公司债券是指以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而发行的债券。债券到期如不能还本付息,持有人可以该担保财产作价抵偿债务或以变卖价金清偿其债务。有时,这种担保财产可能来自第三人。无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仅凭自身信用,而不提供其他财产担保所发行的债券。该债券一般附有许多约束性条款,如限定发债募集资金的用途,或要求在清偿无担保债券之前,不得另行举债,特别是不能发行有担保公司债券等,不一而足。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债息往往高于有担保公司债券。第三,依据公司债券是否可以转换为股票,可以将其区分为转换公司债券和非转换公司债券。转换公司债券,是指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否则,即属于非转换公司债券。我国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转换公司债券,该债券上应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四,依据持有人的投资回报是否与公司经营情况挂钩,可以将其区分为普通公司债券、垃圾债券和参与型公司债券。普通公司债券,是指无论公司盈利分配有多高,仅按照原定债息支付利息的公司债券。参与型公司债券则是在公司股利分配超过债息时,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债券利息的公司债券。该债券已具有一定股权性。而垃圾债券则被称为另类股权,属于没有达到投资等级的债券,风险较高,盛行于20世纪80年代的公司收购浪潮之中,现已不多见。
(三)发行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均可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还可以发行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均需要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行政许可,即核准。发行转换公司债券的,应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债券。公司获得核准后,即应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并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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