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体系解说与实例解析/高校法学课程要点辅导及题解丛书》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资源问题导论、环境法概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环境法律责任、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建设法、降耗减排法等。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环境资源问题导论
第二章 环境法概述
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第五章 环境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环境法律责任
第二编 各论
第七章 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九章 生态保护建设法
第十章 降耗减排法
环境保护法条汇编
主要参考书目及文献
后记
(二)环境法的特征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事物总会有不一样的特征。作为部门法的一种,环境法具有法的共同性特征(如规范性、强制性等),学者们一般认为环境法作为部门法具有以下四方面区别其他部门法的特征:一是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不仅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还调整人与环境的关系;二是综合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三是科学技术性:许多环境法规范兼有技术性规范的特点;四是公益性:环境法保护的环境属于公共物品范畴,涉及所有的人利益。
考研题例举:2004年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武汉大学、2007年华东政法大学考了简答题“环境资源法的特征”;2009年山东师范大学考了简答题“从调整方法来看,环境法有哪些特点”(剖析:先要明确一下调整方法的概念,然后再回答就调整方法而言环境法的特点。蔡守秋教授认为调整方法是法律对其调整对象施加影响的办法、方式、手段、工具和类型的总和。环境法以直接规定人对环境资源的行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直接方式为主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区别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门法的特点;采用其他部门法的调整方法或者将其他部门法的传统调整方法予以绿化或生态化,其中以行政法律调整方法为主是环境法的另一个特征;运用生态化方法使环境法有了一套独有的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措施和制度是环境法的显著特征①。总之,从环境法的调整方法来看,环境法是一个调整方法融传统与创新、交叉性与综合性明显的独特法律部门。)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浙江农林大学考了论述题“论环境法的特征”。
(三)环境法的演进及各阶段特点
从历史发展的宏观角度,可以将环境法的发展分为三个时期:古代环境法时期、近代环境法时期和现代环境法时期。
1.18世纪产业革命以前,是各种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零散出现的时期,我们称之为古代环境法时期,该时期的环境法具有如下特点:①由于这些内容极为零散,相互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系,因而与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有很大的区别;②当时这些关于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与保护生态平衡相联系,主要是为了经济与生活服务;③防止污染的规定,大多是从卫生和生活舒适角度出发,没有与整体环境质量的恶化相联系。
2.近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大约在工业革命以后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是各种单行的环境法规纷纷出现的时期,也是环境法缓慢发展的阶段,该时期环境法的特点主要有:①资源立法以自然资源立法为主,污染防治法较少;②环境资源立法缺乏系统性;③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表现形式基本上是单行性专门法律法规;④在环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大多强调技术性措施;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调整方式主要是民事救济方式;⑥环境资源立法拘泥于法学的传统原则,极少有创新;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规定的环境管理权比较分散且地方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