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学(下)》由原上下两册组成。主要论述国家的根本观念、活动范围、国家政体、统治权的意义,解析领土、人民、君主、摄政、国务大臣、枢密顾问、国会、行政组织的含义,介绍了君位继承的顺序以及立法、命令、司法的作用等。
探究近代法律文明的根源与脉络,已成为我们理解并提升自身价值的借镜,为此我们一直努力着。近十年来,我们已陆续点校出版“中国近代法学译丛”、“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大清新法令”、“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等诸多清末民国时期的著作,这些点校作品大多以当时的法学译著、专著及法典为主,而包括清末民国时期法律讲义、辞书等在内的基本法律史料则因分布较为分散、查阅难度较大,以及数量庞大等原因而迟迟未能着手整理。因着机缘际会,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于2011年仲夏从私人收藏者手中购得两千余册藏书,其中以民国时期出版的法律书籍为主,这使我们有机会将此类法律基本史料较为完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包含京师法律学堂笔记、朝阳大学讲义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讲义”,以及“法律辞书”与“汉译六法”三大系列。
大学的法律讲义是近代法律学科发展的重要基石。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众多学者孜孜以求,为法学之发展付出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清末民初,随着留学生的派出与西方学术的引进,法律教育也为之耳目一新。这些讲义中所探讨的许多基本学术问题,并未因时光流逝而丧失其价值。相反,这些问题对于当代法学教育工作者而言,仍然意义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参考作用。
法律辞书的编纂汇集了民国时期法律学者的群体智慧和力量,选人本丛刊的民国二十三年三月由大东书局出版的《法律大辞典》即为汪翰章、罗文干、戴修瓒、郑天锡、张映南、张志让、陈瑾昆、翁敬堂等十余位著名法学家的倾心合力之作。该辞书收录了中外重要的法律名词、中外法学家与立法者的生平简介、各种法律制度及相关重要事件,并对通用术语附有英文、德文、法文、意文、拉丁文等5种语言,成就了西方规范化学术成功嫁接到中国传统法律资源的典范。
清王朝的迅速灭亡以及随后十余年中国政局的动荡大大延缓了中国建设近代国家法制框架的进程。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内政局大体得以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在详细参酌中外立法的基础上,短短数年间,建立了中国近代法的完整体系。“汉译六法”的出版对这一体系的形成功不可没。其所述者,或可激活我们对现代外国法学研究核心问题的深思凝虑。
清末及民国时期大学法律教育的基础讲义、法律辞书以及“汉译六法”奠定了中国近代在接受西方法律传统的同时构建自身法学知识谱系及其价值内涵的文本基础。本丛刊遴选出的书卷各本受制于一已之认识,偏颇难免,然我们秉承开放心态,尽可能纳入诸种重要作品,力求达至开放性及代表性之旨意。
囿于出版年代久远及书籍保管不善,这些法律史料已不便直接翻阅,藏有这些史料的图书馆也多将其作为特藏书,给借阅者加以诸种限制。如本丛刊的出版能为广大读者带来查阅、研习之便利,那将是对我们精心整理这些文献的最大回馈。
是为序。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
2013年12月1日
总序(何勤华)
点校者序(魏敏)
凡例
例言
第三编 统治权之机关
第一章 君主
第二章 君位承继
第三章 君位继承之顺序方法
第四章 大统领
第一节 大统领之国法上地位
第二节 大统领之职权及职务
第三节 大统领之终任
第四节 大统领之选举
第五节 大统领之特权
第五章 摄政
第一节 摄政之国法上地位
第二节 摄政之权限
第三节 摄政之开始
第四节 为摄政之资格及顺序
第五节 随摄政地位之公权
第六节 摄政之终了
第六章 监国(代理政务)
第七章 国务大臣
第一节 国务大臣之国法上地位
第二节 国务大臣之责任
第八章 枢密顾问
第九章 国会
第一节 国会之法律上本质
第二节 国会之组织
第三节 国会之权限
第四节 国会之活动及其始终
第十章 裁判所
第十一章 行政组织
第一节 行政官厅
第四编 统治作用
第一章 立法
第二章 命令
第三章 司法
第三节 大统领之终任
大统领因下项事宜,发生终任。
一、任满时。(任期长短,各国不同。法国七年,北美合众国四年。)
任期长短,并无重大之关系。大率民权最盛之时任期常短,恐久于其任,即成为君主国之情形。故美以四年为任满,即民权最盛时所定。但如法国定为七年,亦无不可也。’二、辞职、解职、死亡及成为无能力者之时。
辞职出于大统领之意思,各国无不许其辞职者。解职则非出于大统领之意思,乃出于议会之意思。如大统领有不法时或有病吋,议会为国家利益起见,请其解职。若成为无能力者时,则当然退位,无须由议会请其解职也。终任原因各国相同,终任后办法则各国不同。
大统领有以上事由时,在合众国,则副大统领当然为大统领.副大统领有同样之事故时,按下列顺序,暂时代理其职,但代理者须有一定之资格。
(一)国务大臣;(二)度支大臣;(三)陆军大臣;(四)检事总长;(五)邮政总办;(六)海军大臣;(七)民部大臣。
美国副大统领,由同一之机关选举之。当大统领在位时,副大统领为元老院议长,名为大统领之副,实不过为元老院之一议员。故北美合众国人皆以当大统领为荣,而以充副大统领为耻。当大绋捆终任时,即以副大统领为大统领,并不须何等之手续。惟副大统瓤亦有以上事由,指第二项之事由,则以大臣中有一定之资格者代理其职。但宪法之代理,与民法之代理不同:(一)民法之代理乃代理人格,宪法之代理乃代理事务;(二)民法代理出于本人之意思,宪法代理与本人无关系,当然代行其职务。故宪法之代理,不过为一种形容词,不可以民法之代理解释之。其代理之顺序,首国务大臣者,以其周知全国事务故也。次度支大臣者,以其综理全国财政故也。第三以下,并无何等重要之理由,不过为偶然之顺序而已。就君主立宪国制度言之,各省大臣,一面为行政长官,一面为国务大臣。北美合众国则不然,各省大臣如度支大臣,陆军大臣等,第①为各省行政长宫,于各省大臣外,另有国务大臣。
法国不似美国有副大统领,故暂时由大臣会议代理其职。
法国大统领,当任期末满一月以前,即准备选举新大统领一切事宜。准备之方法何?即召集国民议会是也。国民议会,乃元老院与代议院并合组织而成。新大统领例由国民议会选举,限一月内选定。故大统领终任之时,即以新选之大统领为大统领,并无须代理之人。所谓由大臣会议代理者,乃专指大统领满任新大统领未立之吋而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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