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价:88 元
丛书名:第三节西夏学国际学术论坛暨王静如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专辑(下)
- 作者:杜建录 编
- 出版时间:2014/6/1
- ISBN:9787532572250
- 出 版 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K246.307-53
- 页码:374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K
-
商品库位:
《西夏学》第十辑是2013年在北京举行的第三届西夏学国际学术论坛暨王静如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专号,共收录文章46篇,主要内容包括:西夏历史文献、语言文字、艺术文化、文物考古、宗教信仰、历史地理黑水城文书等方面。例如:《黑水城出图西夏文众会条约(社条)研究》、《中国藏黑水城出图汉文借钱契研究》、《西夏文﹤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函号补释》、《西夏佛经版画中的建筑图像及特点》等。
黑水城出土西夏文众会条约(社条)研究
中国藏黑水城出土汉文借钱契研究
俄藏黑水城TK27P西夏文佛经背裱补字纸残片性质辨
——西夏乾祜年间材植文书再研究之二
武威藏西夏文乾定酉年增纳草捆文书初探
西夏文《乾定戌年罨斡善典驴契约草稿》初探
西夏文《法则》卷八“为婚门”考释
《西夏佛经序跋译注》导言
《大乘要道密集》与西夏文本关系再探
俄藏NHB.No.8085西夏历日目验记
一批新见的额济纳旗绿城出土西夏文献
《华严经》卷十一夏汉文本对勘研究
英藏西夏文《大宝积经》译释研究
西夏文《大般若波罗蜜多经》函号补释
《经律异相》的经录入藏和西夏文本的翻译雕印
英藏西夏文《圣胜慧到彼岸功德宝集偈·魔行品》考
甘肃省博藏西夏文《观弥勒菩萨上生兜率天经》释译
俄藏黑水城所出两件《多闻天王修习仪轨》缀合及复原
日本藏西夏汉文文书初探——张大干旧藏西夏汉文文书研究之一
十七种清及近代重要汉文西夏文献解题
西夏官府文书档案研究的几个问题
西夏文《瑾算》所载图例初探
黑水城出土汉文刻本TKl72《六壬课秘诀》考释
黑水城所出西夏马料文书补释
敦煌、黑水城、龙泉驿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研究
试述黑水城出土勘合文书
黑水城出土亦集乃路孤老养济文书若干问题研究
黑水城文献《麦足朵立只答站户案卷》再研究
黑水城文献所见元代税使司的几个问题
元代亦集乃路诸案成因及处理初探
——以黑水城出土元代律令与词讼文书为中心
《文酒清话》若干问题辨析
黑水城文献《刘知远诸宫调》创作时期及作者考辨
四敦煌、黑水城土地买卖契约中存疑问题献芹
其一,敦煌土地买卖契约中的“恩敕”和“罚金”问题。敦煌土地契约中反复提到“恩敕”以及明显与官府有关的处罚问题,令人费解。如“未年(8277)上部落百姓安环清卖地契(s.117V)”中的“已后若恩敕,安清罚金伍两纳入官”、“唐大中六年(852)僧张月光博地契(R3394)”中的“先悔者,罚麦贰拾驮入军粮,仍决杖卅”、“天复九年己巳(909)洪润乡百姓安力子卖地契(习字)(S.3877背)”中的“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后周显德四年(957)吴盈顺卖田契(P.3649V)”中的“中间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太平兴国七年(982)赤心乡百姓吕住盈吕阿鸾兄弟卖地契(习字)(S.1398)”中的“恩勒流行,亦不在论理”等等,皆然。因这些契约均已经表明先毁约人对不毁约人的赔偿方式,所以这个与官府“恩敕”有关的“罚金”、甚至是充军粮、罚军棍之内的规定,肯定与买卖双方之间互相的赔偿无关。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参照各契约的具体内容和龙泉驿土地买卖契约,本文认为它即类似于清代、民国问土地买卖契约中所强调的“条粮银”,亦即地税。例如“安环清卖地契”中,百姓安环清为突田债负,不办输纳,将土地出卖与同部落人武国子。如遇中原朝廷恩敕,这个地税可能被赦免,那么官府就以“罚金”的形式规定,土地拥有者仍然要向地方财政“纳税”。而“张月光博地契”中,因为买卖双方是交换地界而已,故而这’‘i-Nl“恩敕”而损害官府利益的可能性不存在。然而由于卖主张月光出售了自己的“园内有大小树子少多,园墙壁及井水开道功直解(价)”给僧侣智通,所以官府竟然违反了“先悔人”赔偿“不悔人”的一般原则,而规定“先悔人”的“罚麦贰拾驮入军粮,仍决杖卅”。且补充规定“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祗当。”可见严苛。又“安力子卖地契”中云“地内所著差税河作,随地祗当”,故其“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之规定,更是赤裸的明令,无论何时的情况下,这个地税都是无计可逃的。他如“吴盈顺卖田契”、“吕住盈吕阿鸾兄弟卖地契”中的“恩勒流行,亦不在论理”之语亦然,均是指唐五代敦煌百姓地税的无可避逃的可悲情形。
其二,同上之理,黑水城土地买卖契约中的“依官罚金”也属于条粮银,亦即地税。如“寡妇耶和氏宝引卖地契”中的“若有反悔时,不仅依《律令》承罪,还依官罚交三十石麦”,以及“税已交”云云,即是规定,因买卖双方争执翻悔而造成官府地税损失者,要收高额的处罚。“邱娱犬等卖地契”中的“且反悔者按《律令》承责,依官罚交二两金”以及“地税五斗中麦一斗有日水”(本文按,后三字译文可能有误差,“日水”疑为“地税”,下文同)云云,即规定因买卖双方争执翻悔而造成官府地税损失者,要收相应处罚。他如“梁老房酉等卖地契”中的“还要依官府规定罚交三两金”及“有税二石,其中有四斗麦目水”云云、“恧恧显令盛等卖地契”中的“何人反悔变更时,不仅依《律令》承罪,还依官府规定罚交一两金”及“有税五斗,其中一斗麦细水”(本文按,“细水”疑为“地税”)云云、“小石通判卖地契”中的“若有人反悔时,依官罚三两金”云云,均是敦煌官府对地税的霸道规定。《天盛律令》对税收的立法比较细致,第十五卷涉及农业及土地税的有《收纳税门》、《取闲地门》、《催租罪功门》、《租地门》、《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和地水杂罪门》等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