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讨论教学教程(第2版)》秉承第一版(曾荣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的讨论式教学改革理念,以宪法学问题为主线,以国内各大权威宪法学和比较宪法学教材及案例教程为主要资料来源,汇集了中外宪法性规范、各派学说观点和中外经典宪法案例或事件,着重从比较宪法学的视角探讨中国宪法学问题,是一部具有国际视野的特色鲜明的宪法学教材,比较适宜作为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涉外型、应用复合型)配套教材。由于具有文献综述的特点,本书也可以作为考研、司考等考试的自学教材。
关于在法学理论类课程中
进行“讨论教学”的设想(代序)
王军
目前,关于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的讨论,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深入。在寸论过程中,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是:在我国法学教育的某些以理论学习为主要内容的领域,比如民法领域,如何对传统的演讲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为此,本文提出在这类课程中进行“讨论教学”的设想,并草拟如下供讨论教学使用的资料作为讨论的素材,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国内法律教育界的讨论。
一、“讨论教学”的含义及其与案例教学的关系
迄今为止,关于案例教学,恐怕尚没有形成严格的和得到普遍认同的定义。一般而言,案例教学指各类以法院案例为基本教材和课堂讨论对象的教学。以美国为例,该国去学院的大部分课程采用的就是这样的教学。因此,可以将案例教学的两个基本特征概活为:首先,以案例为教材;其次,以课堂讨论为主要的教学方法。
有人认为,案例教学,从方法上说,属于“苏格拉底问答法”。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揭示了案例教学的本质。由此提出的问题是,在某些课程中,结合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约目的,能否一方面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另一方面以理论资料或包括理论资料和案例在内的综合性资料为教学的内容呢?这正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在下文中,为阐述上约方便,我们姑且将这种教学称为讨论教学。
简言之,本文所谓的讨论教学,指以讨论为基本教学方法的教学。讨论的对象包括旨在表述抽象的概念、原理和原则等的理论性资料,也可以包括案例。因此,在这里,案例教学也是一种讨论教学。换言之,广义的讨论教学包括了案例教学。
二、讨论教学资料编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教育部规定的我国大学的法律院系应开设课程中,至少有一部分课程是理论类的,例如法理学、民法学的总论部分、刑法学的总论部分。笔者认为,对这这类课程,鉴于理论的学习是教学的主要内容和目的,在编辑教学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讨论的对象应以“理论资料”为主
笔者所谓的理论资料,指各类旨在直接阐明法学的概念、原理、原则、具有较强的概括性的资料。这类资料主要为法学家著述的节选以及中国和外国的制定法的规定。理论类课程主要的教学目的之一是,让学生对特定学科包含的知识有全面系统的认识。这恰恰是单纯以案例作为教学的内容所难以实现的。
2.可以佐以适当数量的“范例”
所谓范例,指用真实案例缩写而成的或虚拟的,旨在阐明概念、原理、原则或规则等的具体例证。范例中包含一个案例的简要事实,并明示或隐含了该案例的争议,可以包含或不包含审理结果。范例一般不包含推理过程,这部分内容可在范例的上下文中进行印证或说明。与案例相比,范例的内容十分简约,通常已压缩到了无法再压缩的程度。
将范例与法学理论、法律规则结合,是很好的兼顾“点”与“面”,“特殊”和“一般’’的方法,既有助于阐明概念,又能够揭示理论和原则的实践意义。
3.资料的选择应以“精”为原则
资料的“精’’指所有的资料都是精心选择的,没有重复和多余,切忌堆砌。在讨论教学中,学生在资料中一般看不到教师关于特定问题的结论。涉及特定问题,结论性意见是讨论的止点或者是最初设计的止点。这种止点是一系列逻辑分析过程的止点,而全部的资料都是与这种分析过程相关的。也就是说,资料的取舍是围绕资料编辑者设计的推理过程的主线展开的。脱离了这一主线,单纯地以传授知识为目的而编人的资料便失去了系统性,就成了杂乱无章的资料堆砌。
4.中应含有充分的信息量
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通过上课获取的信息量一般仅限于教师口授的信息量。由于口授要照顾学生记录口授内容的速度,课堂的信息量受到很大限制。采用讨论教学,由于大量信息将通过自学和课前预习而获得,学生只需要记录课堂讨论的要点,课堂进度不再受学生记录速度的限制,信息量将大大增加.
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许多教师也要求学生课前预习教师开出的教科书或参考书,但由于课堂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主,而不是以提问和讨论为主,教师没有机会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致使教师要求的预习往往得不到落实。采用讨论教学,课堂教学的基本方式是提问和讨论,学生不预习就无法回答问题和参加讨论。这迫使学生在课前预习好全部有待讨论的资料,从而使教学的信息量得到了保证。
课程教学信息量的增大要求教学资料的信息量相应增加。一般来说,其信息量与案例教学的信息量相似,估计至少为传统教学中信息量的3—5倍。
5.讨论后须辅以讨论题但并不给出答案
讨论题的设计是讨论教学的关键环节。讨论题与资料的作用相辅相成:一方面,讨论题产生于资料;另一方面,讨论题的设计有决定了资料的取舍。讨论题应当是法学的特定领域中的主要问题。通过讨论使这些问题得到明确,或者在暂时无法或无必要明确的情况下让学生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和重要性,这正是法学教学的主要目的所在。
在讨论教学中,资料的编辑者只提出问题而不给出答案,是这种教学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所决定的,即培养学生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李卫刚,男,1974年12月生于陕西蓝田,1995年和2000年先后大学和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2003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并兼任WTO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商法论丛》编辑部高级编辑、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职。曾在《经济与法》、《当代法学》、《人民检察》、《中国法学》(英文版)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多篇,承担完成“国家九五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国家级)及“211工程项目”(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出版专著及教材多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参与过“华为”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目前主要工作领域为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对外贸易法,特别是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WTO与司法审查等。
导论
第一编 宪法学总论
第一章 宪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宪法的特征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第四节 宪法渊源
第五节 宪法结构
第六节 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关系
第八节 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在西方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第二节 宪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第三章 宪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人权原则
第三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四节 分权原则
第五节 法治原则
第六节 其他宪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 宪法的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一节 宪法制定
第二节 宪法修改
第三节 宪法解释
第五章 违宪审查
第一节 违宪审查概述
第二节 现代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节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编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概述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第二节 基本权利的主体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效力
第四节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七章 平等权
第一节 平等权的内涵
第二节 平等权的类型
第三节 平等与合理差别
第八章 政治权利
第一节 政治权利概述
第二节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节 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第四节 其他政治权利
第九章 精神自由
第一节 精神自由概述
第二节 宗教信仰自由
第三节 文化活动自由
第十章 人身自由
第一节 人身自由概述
第二节 生命权
第三节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四节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五节 住宅不受侵犯
第六节 通信自由和秘密
第十一章 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节 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第二节 财产权
第三节 劳动权与休息权
第四节 受教育权
第五节 社会保障权
第十二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第一节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概述
第二节 妇女的权利保护
第三节 老人和儿童的权利保护
……
第三编 国家基本制作
参考文献
第一版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六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学界一般认为,宪法规范是指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一般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和宪法律组成。宪法制定规范是指有关宪法制定权与制定方法、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是宪法规范产生的法理与社会基础。宪法核,又被称为“宪法的宪法”,是指整个宪法规范中具有根本价值的规范,其功能在于提供实定法的合理依据,体现实定法产生的基础。宪法修改规范是指有关宪法修改主体、修改程序方面的规范。宪法律是指除那些不得修改的根本规范以外,根据社会变化的实际需要可以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的规范。
关于宪法规范的特征,学界一般都首先认为,宪法是法,因此它具有一切法规范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同时,它又具有和其他法规范不同的一些特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宪法规范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和人权保障的根本法规范,因此在制宪和行宪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定的政治性。首先,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选择过程,它不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活动,而是与一定的政治力量和利益紧密相连的。其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体现一国基本国策和政治理念。最后.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和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各种政治力量一方面通过宪法规范反映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受宪法规范本身的限制。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授权性)与限制性。宪法规范是一种组织国家权力的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宪法规范的运用得到合理的组织和分配。在现代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权力活动的基础和依据都应是来源于宪法规范的授权,否则任何的国家权力活动都会面临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质疑。同时,由于权力所具有的腐败和滥用的天然倾向,宪法规范还必须保证授出的权力是可控的、受限的。 ’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与其他规范相比具有优越性和实效性,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和公民。首先,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的最高价值体系,它构成政治社会的基础。其次,宪法规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与宪法规范抵触的其他法规范都是无效的。最后,宪法规范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最高依据,是判断政治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根本标准。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宪法规范作为宪法的基本构成要素,需要在社会生活中保持长期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其稳定性的意义在于:首先,宪法规范是一国一切法规范的基础,其稳定性直接关系着法制统一的基础。其次,宪法规范的稳定直接关系着一国宪法秩序的稳定。最后,宪法规范的稳定是树立全社会宪法信仰的基本条件。当然,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其必须与宪法规范的适应性达成某种平衡,特别是当客观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发生严重脱节时,就有必要调整原有的宪法规范,以保持规范与现实之间的适当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