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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六法
一、本丛书为“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之“汉译六法”,包含《德国六法》、《法国六法》、《日本六法》及《苏俄新法典》。
二、原书为竖排,现改为横排。原文中“如左”、“如右”之类用语,相应改为“如下”、“如上”等。 三、原书所用繁体字,现统改为简体字。为不损原意,异体字不做改动。 四、原文无标点符号或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者,一律以现今通行之标点符号代之。使用新式标点符号时,须依据现代汉语阅读习惯和规则。为尽量保持法典翻译的原貌,存在部分例外,如: “第一条本法律应罚之罪,分为三种: 一 重罪。 二轻罪。 三 违警罪。” 此种结构的法条,各项之间不必改用分号,各项序号后也不必加“、”。 五、原书无段落划分或段落划分不清者,在点校、堪校时做适合划分。 六、原书所引之事实、数字及其他相关资料确有错误者,为保持原作品全貌,亦不做改动,仅出注说明。 七、原书的翻译不符合现今通用译法者,为保证原翻译作品的全貌,亦不做改动,在原书译文后加“()”注明现代通用译法。如某词在书中多次出现,则在该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标注,并注明“下同”。例如“奥大利(奥地利,下同)”。 八、外文未译成中文者,在“[]”内补译中文。 九、所有脚注皆为点校者所加,每页重新编号,不另标明“——点校者注”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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