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基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共十章,内容包括司法警察概述、司法警察制度的历史与现状、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司法警察警务活动原则、司法警察的素养、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礼仪和司法警察的法纪要求等。《司法警察基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既可作为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司法警务专业的教材,也可作为在职的司法警察人员的培训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在“总则”第2条中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我国司法警察是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依法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正常进行是其有别于其他警种的重要职责。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凸显。
然而,相对于司法警察越来越繁重的工作任务和日益重要的地位,对司法警察所进行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的重视程度还没有跟上,与司法警察制度相关的系统著述较少。同时,2012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废止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后两者的颁布实施,在内容上较大地丰富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内涵,尤其是对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有了明确的界定,是多年来对司法警务工作的规律认识、经验总结和科学思考。基于上述理由,我们编写了《司法警察基础》一书,这是我们对司法警察理论及有关制度探究的一种尝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司法警察概述
第一节 警察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警察的概述
第三节 司法警察与司法制度
第四节 司法警察业务工作概述
第二章 司法警察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第一节 我国司法警察的建立及发展
第二节 我国的司法警察制度
第三节 国外司法警察制度
第四节 当前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困境与展望
第三章 司法警察的职责与职权
第一节 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及作用
第二节 司法警察的职责
第三节 司法警察的职权
第四章 司法警察警务活动原则
第一节 政治和国家原则
第二节 法律和纪律原则
第三节 效率和司职原则
第五章 司法警察的素养
第一节 司法警察素养概述
第二节 司法警察的政治素养
第三节 司法警察的文化和理论素养
第四节 司法警察的身体素养
第五节 司法警察的心理素养
第六节 司法警察的业务素养
第六章 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
第一节 司法警察组织管理体制
第二节 司法警察的选拔与录用
第三节 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第四节 司法警察的奖惩、考核与晋升
第七章 司法警察的警衔管理
第一节 警衔制度概述
第二节 司法警察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节 执行警衔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八章 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
第一节 警务保障概述
第二节 司法警察的制度保障
第三节 司法警察的资源保障
第四节 司法警察的权益保障
第九章 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礼仪
第一节 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内容
第二节 提高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途径
第三节 司法警察的礼仪规范
第十章 司法警察的法纪要求
第一节 规范司法警察的法律要求
第二节 司法警察纪律要求概述
第三节 司法警察的执法监督
参考文献
【应知应会】
在我国,司法警察最早出现在清朝末年,清政府在仿行宪政与变法修律的过程中,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和各级审判厅,相应设立各级检察厅。司法警察就是为了适应审、检两厅履行审判和检察职能的需要而设置的。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章程》,这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司法警察章程。这个章程规定各级检察官享有调度司法警察之权。司法警察的职责是:在检察官的调度下,实施对犯罪的侦查。主要承担逮捕人犯、搜查证据、押送人犯、取保传人、检验尸伤、接受呈词等任务。
国民党统治时期,司法警察除指司法机关中的警长和警员外,还包括宪兵,铁路、森林、渔业、矿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的警长、警员,海关、盐场的巡缉员警等,他们作为司法警察,接受检察官和推事(1948年9月后称作审判员)的命令执行职务。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人民民主政权和法制建设的奠基阶段,各个革命根据地相继建立了人民的审判机关,中央设立临时最高法庭,地方设立省、县、区裁判部。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民主政权设立高等法院,1948年统一称人民法院。这一时期,各审判机关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设专职司法警察,但是事实上存在司法警察这~职务,审判机关通过调用赤卫队、警卫员、民警来执行司法警察的职责。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司法警察也随着人民司法制度的需要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县级人民法院设法警,省级人民法院设法警若干人。”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对司法机关设置法警作出的法律规定。1954年9月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取消了人民法院设置司法警察的规定,在此期间,由于不设置司法警察,给审判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许多实际困难,各级法院仍根据实际需要,数量不同地配备了司法警察。1956年,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家人事局联合下达通知,将司法警察地位予以明确,决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将司法警察列为中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并规定司法警察的着装、工资待遇等与公安警察相同,这种做法一直沿用至今。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警察的工作遭到极大破坏。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这些法律规定为司法机关设置司法警察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司法警察的建设发展提供了保证。1992年7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以下简称《警衔条例》)规定,司法警察与其他警种的人民警察一样实行警衔制度,标志着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警察法》,将司法警察规定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标志着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步入了现代化、正规化的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