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刑法学原理与实务(上)》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刑法学原理与实务(上)》分三大部分:刑法、犯罪、刑罚。《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刑法学原理与实务(上)》通过“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内容结构图”、“案例导入”、“案例分析”、“法律链接”、“拓展阅读”等板块将知识与实操联系起来,让读者能够学以致用,有助于读者学习。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系列教材:刑法学原理与实务(上)》由暨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总序
前言
单元一 认识刑法
项目一 刑法概要
项目二 刑法的效力范围
单元二 犯罪
项目一 犯罪与犯罪构成
项目二 犯罪客体
项目三 犯罪客观方面
项目四 犯罪主体
项目五 犯罪主观方面
项目六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项目七 故意犯罪形态
项目八 共同犯罪
项目九 一罪数罪形态
单元三 刑罚
项目一 刑罚与刑罚体系
项目二 刑罚裁量
项目三 刑罚执行与刑罚消灭
版权页:
(2)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超出必要限度并不是界定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是否过当的唯一标准。在这里,我国刑法及其实践明显偏重正当防卫一方。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里可以看出,不成立正当防卫或者成立正当防卫过当,一般需要同时具备“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和“造成侵害方重大损害”两个因素。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是指在一般正当防卫过程中,行为人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防卫过当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是两个既相互联系更相互区别的概念。其联系在于两种行为都具有防卫性,行为时都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都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但是二者更有本质区别:防卫过当客观上存在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而正当防卫是正当合法行为。
防卫过当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罪名。我国刑法没有单独规定“防卫过当罪”。因此,对于防卫过当的定罪,应当依据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援引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结合防卫过当的有关规定等各种因素。鉴于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因而其罪名可以分别定为诸如(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减轻以及减轻多少,在什么情况下免除,一般应当综合考虑防卫的具体目的、罪过形式、过当的程度以及防卫行为所保护权益的性质等各方面的因素,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