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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法总论(下卷) 读者对象:该领域研究人员
《新债法总论》是在日本经过2017年债法修改之后,面向研究者与实务人士的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债总体系书。本书作者长年致力于债法理论与合同责任理论的研究,并全程参与日本债法修改的立法审议工作。
本书篇幅巨大,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新法下的解释理论,也与旧法下的理论与实践相联系--不仅反映了日本债法修改前夕的判例与学说状况,而且翔实整理了债法各项制度的立法修改过程。本书也汇聚了作者在债权法方面的长期研究成果,构筑起以债权人利益(合同利益)为中心的债权总论体系。
本书上册分为“合同与债权”“债权的内容”“债务不履行与救济”与“债权的保全”四个部分。下册分为“债权的消灭”“债权关系的主体变动”与“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关系”三个部分。其中,将合同总论作为债权总论起始内容的编排,体现了作者重视债权内容与债权发生原因相关联的理论态度。
【日本】〔日〕潮见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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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潮见佳男,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前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历任京都大学前副校长,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科长、法学部长。
潮见教授1981年毕业于京都大学法学部,1985年起任大阪大学法学部助手,1988年起任大阪大学副教授,1995年起任大阪大学法学部教授,1999年起任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师从北川善太郎,其研究涵盖合同法、侵权法、继承法、金融法等诸多领域。潮见教授是日本债法方面的专业学者,成果丰硕,在合同责任论方面的代表作有《契约责任的体系》《契约法理的现代化》,在侵权责任方面的代表作有《不法行为法Ⅰ·Ⅱ》《民事过失的归责构造》等,发表的论文,对日本民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潮见教授曾作为日本法务省法制审议会的干事、委员参与日本债法、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法的立法修改,对日本债法的修改通过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另外,曾担任日本金融法学会前理事长、法科大学院认证评价委员会委员、司法考试预备考试考查委员等社会职务,因其杰出的学术贡献与社会贡献被日本政府授予瑞宝中绶章。
陈韵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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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韵希,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研究领域为合同法、侵权法。在《法学家》《比较法研究》《法学》《民商法雑誌》《法学論叢》等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独立发表论文十余篇。参与撰写《民法案例百选》等民法学专业教材。
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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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晶,京都大学法学博士,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侵权法、人格权法。在《环境资源法论丛》《法学論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俞彦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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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彦韬,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日本东北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法,在《法学研究》《清华法学》等刊物独立发表论文数篇。
第五编债权消灭
第一部分清偿、清偿提存、代物清偿
第一章清偿——总论
第一节清偿的含义
第二节清偿意思
一、问题所在
二、之前的争议——清偿的法律性质论
三、目的意思的必要性
第三节清偿事实的主张、举证责任
第二章清偿的方法
第一节清偿的时期、时间
一、清偿的时期
二、清偿的时间(交易时间)
第二节清偿的场所(履行场所)和方法
一、清偿场所的意义
二、赴偿债务的原则与例外
三、作为任意法规的《民法》第484条第1款
四、关于金钱债务清偿方法的特别规则
第三节清偿的费用
一、清偿的费用的含义
二、债务人负担的原则与例外
第四节清偿的证据
一、受领证书的交付请求权
二、债权证书的返还请求权
第三章清偿抵充
第一节总论
一、清偿抵充
二、关于清偿抵充的主张、举证责任
第二节清偿抵充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以同种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的情形
二、应支付本金、利息、费用的情形
三、清偿单个债务应履行数个给付的情形
第三节与清偿抵充有关的民法准则的适用范围
一、在清偿之外的场合适用法定抵充规则的可能性
二、基于民事执行分配的法定抵充规则的适用
三、基于实行共用最高额抵押权的分配金之抵充
四、转付命令的确定导致的清偿效力与执行债权等的
清偿抵充
第四章清偿的提供
第一节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的协助
一、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的协助
二、债权人不予协助时对债务人的救济
第二节清偿提供的意义
一、提供清偿
二、清偿提供的功能
第三节清偿提供的效果
一、债权人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除权的不发生
二、债权的存续
三、与受领迟延制度的关系
第四节清偿提供的内容
一、绪论
二、现实提供
三、口头提供
四、甚至无须口头提供的情况
第五章受领迟延、受领障碍
第一节受领迟延
第1项受领迟延制度的定位
一、受领迟延制度和清偿提供制度
二、受领迟延的法律性质
第2项受领迟延的要件
一、债务人已进行履行提供
二、债权人不予受领——对不予受领样态的反价值评价
第3项受领迟延的效果
一、保存义务的减轻
二、增加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发生
三、提存权的发生
四、关于果实收取义务的免除
五、受领迟延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4项受领迟延中的履行不能
一、关于受领迟延中的履行不能的风险分配的思路
——《民法》第413条之2第2款
二、能否以履行不能为理由解除
三、能否以履行不能为理由拒绝对待债务的履行
——风险负担
四、《民法》第413条之2第2款的扩张
——劳务提供合同中报酬请求权的产生
五、能否以履行不能为理由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第415条
六、买卖情形下的特别规定——《民法》第567条第2款
第5项受领迟延的终了
第二节债权人的受领义务和其他协助义务
一、债权人的诚实行动义务
——受领义务及其他协助义务
二、违反受领义务和其他协助义务的救济
——债权人的债务不履行
第六章清偿提存
第一节清偿提存的意义和性质
一、清偿提存制度的必要性
二、提存的法律性质
三、提存的成立
四、各种提存
第二节提存原因
一、债权人拒绝受领——关于清偿提供的必要性
二、债权人的受领不能
三、清偿人无过失的债权人的确定不能
第三节提存的标的物——提存内容与债权内容的同一性
一、清偿标的物和提存标的物
二、部分提存
第四节提存的当事人
第五节提存的通知、提存物受领证书等的交付
第六节提存的效果
一、债权的消灭
二、提存人的提存物取回请求权
三、债权人的提存物返还请求权
四、提存物所有权的转移
第七章代物清偿
第一节代物清偿的意义
一、代物清偿合同
二、代物清偿预约
三、代物清偿的法律性质
四、代物清偿的合意与“当初的给付”
第二节代物清偿的要件
一、债权的存在
二、关于代替“当初的给付”进行给付的合意
第三节代物给付和债权的消灭
一、代物给付的完成
二、作为代物的被给付之物存在瑕疵
第二部分清偿的当事人
第一章清偿人
第一节债务人
一、总论
二、债务人交付他人之物的情况
第二节被赋予清偿权限的人进行的履行
第三节第三人进行的清偿(第三人清偿)
一、第三人清偿之有效
二、例外——第三人清偿无效的情况
三、基于无正当利益的第三人之清偿
四、关于清偿中无正当利益的第三人
五、第三人清偿的效果
第四节不可分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人、并存
债务的承担人进行的清偿
一、与第三人清偿的区别
二、清偿后的内部关系
第二章清偿人代位(由清偿产生的代位)
第一节代位清偿和求偿权
第二节代位清偿与原债权的法定转移
第1项代位清偿与原债权的相对消灭
第2项原债权的法定转移
第3项求偿权与原债权的关系
一、基于传统立场的说明
二、偏离“主从竞合”结构的动向
三、民法学中“主从竞合”理论的强化与质变:
作为“求偿权担保”的原债权
四、与破产法的分歧与衔接——清偿人代位制度
下的共益债权和财团债权
五、关于清偿人代位法理的探讨
六、补论——抵销时的求偿和代位的法理:关于
代位和求偿的判例法理的问题点
第三节清偿人代位的要件和效果
一、清偿人代位的要件
二、通过清偿及其他方式满足债权人
三、清偿人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四、法定代位与任意代位
五、清偿人代位的效果
第四节基于部分清偿的代位(部分代位)
一、问题所在
二、权利行使方面的原债权人优先主义
三、在满足方面的原债权人优先主义
四、应与部分代位区分的问题
——对复数债权中部分债权的全额代位清偿
第五节法定代位权人的竞合
第1项保证人、物上保证人、第三取得人的竞合
一、总论
二、来自债务人的第三取得人与保证人的竞合
三、来自债务人的第三取得人与物上保证人的竞合
四、来自债务人的第三取得人的竞合
五、物上保证人的竞合
六、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的竞合
七、存在双重资格者(保证人兼物上担保人)的情况
八、共同连带保证人相互之间的求偿与代位
九、连带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求偿和代位
第2项关系到后顺位抵押权人的情况
一、债务人提供的不动产形成共同抵押时后顺位抵
押权人的竞争
二、物上保证人与债务人提供的不动产上的后顺位
抵押权人的竞合
三、物上保证人提供房地产形成共同抵押情况下后
顺位抵押权人的竞合
第六节代位比例变更特约(+求偿特约)的效力
一、代位比例变更特约(+求偿特约)的意义
二、代位比例变更特约(+求偿特约)在当事人之间
的效力
三、代位比例变更特约(+求偿特约)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七节代位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第1项债权人债权证书的交付义务、担保物交付
义务等
第2项债权人的担保保存义务
一、担保保存义务的意义
二、对支撑担保保存义务的思考——《民法》第504条的
规范目的
三、违反担保保存义务的效果
四、在法定代位权人处发生免责效果的要件
五、能主张因违反担保保存义务而产生免责效果的法定代位
权人范围——担保丧失、减少行为发生后出现的法定代
位权人
六、担保保存义务免除特约
第3项部分代位与解除——债权人的利益返还义务
第4项部分代位与债权证书上的代位记录、担保物保存
的监督
第三章拥有清偿受领权限的人
第一节总论
第二节无受领权限的债权人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债权被扣押的债权人
三、已质押债权的债权人
四、已接受破产程序开始决定的债权人
第三节代理受领
一、代理受领的意义
二、问题所在
三、代理受领和直接的支付请求权
四、代理受领和直接的支付义务
第四节对无权限者进行的清偿
一、总论
二、向无权限人的进行清偿与不当得利的返还
第四章对表见受领权人的清偿
第一节总论
一、作为表见法理的一个方面的《民法》第478条
二、缓和的表见法理
第二节对表见受领权人的清偿有效的含义
一、债权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情形——拒绝履行的抗辩
二、债权人向清偿受领人请求的情况
三、债务人向清偿受领人请求的情况
第三节表见受领权人
一、表见受领权人的含义
二、表见受领权人的示例
三、收据持有人的处理
四、冒称代理人和表见受领权人
第四节清偿人的善意无过失
一、要求清偿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理由
二、善意无过失的判断要素
三、善意无过失的主张及举证责任
四、存款的支取与金融机构的善意无过错
五、债权人的归责性
第五节《民法》第478条适用范围的扩展
一、问题所在
二、前提问题——存款人的确定
三、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
四、定期存款担保贷款+抵销
五、综合账户交易中伴有透支的支取+抵销
六、抵销前《民法》第478条的类推适用
——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合同人贷款
第六节《储户保护法》与金融机构的免责和补偿
一、《储户保护法》的制定
二、储户保护法的适用案例
三、因伪造银行卡等导致的机械式储蓄存款支取、
金钱借贷
四、因被盗银行卡等导致的机械式储蓄存款支取、
金钱借贷
第七节对出示免责证券者的清偿
一、免责证券的含义
二、对免责凭证持有人的清偿
第三部分抵销
第一章抵销的构造和功能
第一节抵销(法定抵销)的意义
第二节抵销的功能
一、清算程序简易化功能(简易结算功能)和保持
公平功能
二、抵销担保功能
第三节法定抵销的概要
一、绪论
二、当事人援用主义
三、抵销的溯及效力
四、抵销的抵充
第四节抵销合同
一、抵销合同与合同自由
二、抵销预约(广义)
第五节法定抵销的要件——总论
第二章抵销适状
第一节抵销适状
一、抵销适状的意义
二、同一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对立
三、两债权具有同种标的
四、两债权的清偿期届至
第二节抵销适状之现存
一、绪论
二、所谓“反向抵销”(的一种情况)
三、债务不履行解除后的抵销
四、把时效期限届满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的抵销
第三章抵销的禁止
第一节法律上的抵销禁止
第二节性质上的抵销禁止
一、总论
二、主动债权上附抗辩权的情形
三、金钱债权之间的抵销和性质上的抵销禁止
四、以金融债、公司债作为被动债权的抵销
第三节基于意思表示的抵销禁止
第四节因侵权行为或债务不履行产生被动债权的情形
与抵销禁止
一、抵销禁止的依据
二、抵销被禁止的情形
三、交叉的侵权行为与《民法》第509条
四、抵销禁止的例外
第五节被动债权为禁止扣押债权的情形与抵销禁止
一、抵销禁止的依据
二、扣押禁止债权向一般债权转化的情形
第六节将“缺乏强制力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的抵销禁止
第四章扣押与抵销
第一节法定抵销与扣押之优劣
第1项问题所在
第2项旧法下的争议
一、概要
二、判例和民法学说的展开——抵销适状说、限制说、
无限制说
三、建立扣押和抵销理论之际应作为基础的案件类型
四、是否有必要确保与破产法上的抵销制度的连续性
——均衡化的问题
第3项新法的观点
一、总论
二、扣押前取得的债权的抵销——无限制说的采用
三、抵销权的扩张——与破产法规则的均衡化
第4项关联问题——物上代位与抵销
一、问题所在
二、旧法下的判例法理——登记时基准说
三、关于扣押和抵销的无限制说的关系
四、民法修订的影响——判例法理的修正
第二节对期限利益丧失特约中的扣押债权人的效力
——扣押和抵销预约
一、关于主动债权的“期限利益丧失特约”
二、讨论的情况
第三节三方间抵销预约和扣押之优劣
一、问题所在
二、与扣押的优劣——基于“抵销预约”的第三人
对抗力观点的法律构成
三、与扣押的优劣——作为第三人抵销的法律构成
四、与扣押的优劣——被动债权(β债权)的转让构成
五、与扣押的优劣——主动债权(α债权)的转让构成
六、与扣押的优劣——与被动债权(β债权)相关的
债务承担构成
第五章抵销权的滥用
一、抵销权滥用的意义
二、滥用抵销权的若干问题
第四部分更改、免除、混同
第一章更改
第一节更改的意义
第二节更改的要件
一、总论
二、存在应消灭的债权(旧债务)
三、新债务存在无效、撤销原因时的处理
——旧债务的恢复
第三节更替当事人的更改的特征
一、更替债务人的更改
二、更替债权人的更改
第四节更改的效果
一、旧债权的消灭和新债权的成立
二、附于旧债权的担保权和抗辩权的恢复
三、更改合同的解除
第五节现代社会中更改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免除
一、免除的意义及其法律构成
二、基于免除的债务人的损害及其赔偿可能性
第三章混同
第一节混同的意义
第二节基于混同不发生债权消灭的情形
第六编债权关系中的主体变动
第一部分债权让与
第一章债权让与的意义和特征
第一节债权让与的意义
第二节现代社会中指名债权的让与
第二章债权让与的基本构造
第一节基于让与合同的债权移转
一、让与合同的当事人
二、作为处分行为(准物权行为)的债权让与
三、基于合意的债权移转
四、不改变同一性的债权移转
五、债权的移转时期——让与合同缔结时的移转
六、债权让与和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的附随性
七、集合债权让与
第二节以担保为目的的债权让与(债权让与担保)
一、让与担保设定合同时的移转
二、保留收取权的意义——独立的债权性合意
第三节债权让与的对抗要件
一、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第三人对抗要件)
二、对债务人的对抗要件(债务人对抗要件)
第四节向债权的表见受让人的清偿和民法第478条
第五节债权让与和让与债权的价值(债务人的资力)
一、问题的所在
二、存在回购等合意的场合
三、不存在回购等合意的场合——《民法》第569条
的规定
第三章“将来发生的债权”(将来债权)的让与可能性
第一节“将来发生的债权”(将来债权)
第二节将来债权的让与可能性
第三节将来债权让与和所让与债权的特定
一、识别可能性
二、债务人不特定的将来债权让与的有效性
三、债权发生可能性的含义
第四节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时期
第五节将来债权让与的债务人对抗要件、第三人对抗要件
第六节将来债权让与合同无效的场合
一、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二、关联问题:解开集合债权让与担保中过度担保束缚的
程序法上的方法——再建型破产手续中制约集合债权
让与担保的可能性
第七节第三人所持将来债权的让与
一、原则——第三人所持将来债权不可处分
二、例外——让与人地位(可使债权发生的地位)
的承继者处所生将来债权
三、让与人或者受让人发生合并的场合
四、让与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场合
第八节债权让与的预约
一、债权让与的预约的有效性
二、将来债权让与的预约和让与债权的“金额”
三、债权让与的预约中债权移转的时点和债务人对抗
要件、第三人对抗要件
第四章债权的可让与性及其限制
第一节让与自由原则
第二节法律规定对让与的限制
一、总论
二、禁止扣押的债权的让与可能性
第三节债权在性质上不可让与的情形
第五章限制让与特约
第一节限制让与特约的意义
第二节限制让与特约的目的和功能——固定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节旧法时代的讨论
一、物权性效力说和债权性效力说
二、物权性效力说和能够主张无效的主体
三、旧法时代的讨论在新法下的实践意义
第四节新法下的限制让与特约——附限制让与特约
债权的让与的效力
一、债权让与有效
二、限制让与特约不可对抗第三人
三、限制让与特约可对抗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第三人
四、限制让与特约抗辩的放弃——债务人的承诺
五、对恶意受让人的保护——对债务人的催告
第五节附限制让与特约债权的让与和提存制度
一、债务人的提存权——债务人的保护
二、受让人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权——让与人的破产
和受让人的保护
第六节对附限制让与特约债权的强制执行
一、原则——可以强制执行
二、例外——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受让人的债权人进行
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为了实现担保权而进行扣押时
第七节对涉及第三人对抗要件情况的法律处理
一、绪论
二、恶意的第一受让人与恶意的第二受让人
三、恶意的第一受让人与善意的第二受让人
四、善意的第一受让人与恶意的第二受让人
五、恶意受让人与扣押债权人
第八节有关附于存储金债权之上的附限制让与特约的
特别规定
一、让与本身无效——物权性效力说
二、例外
第九节将来债权的让与和限制让与特约
一、问题
二、《民法》第466条之6第3款的准则及其背后的考量
第六章对抗债务人的要件(债务人对抗要件)
第一节债务人对抗要件的意义和性质
一、作为债务人对抗要件的通知
二、《民法》第467条第1款的强行法规性
三、在债权人请求履行时的主张和举证责任
四、不具备债务人对抗要件时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债权让与的通知
一、观念的通知
二、让与人发出的通知
三、通知的内容
四、通知的时期
五、集合债权让与情形中的让与通知——概括性通知
六、债权让与合同的无效、不成立和让与通知
第三节对债权让与的承诺
一、作为观念通知的承诺
二、承诺的对象
三、承诺的时期
四、承诺未作出时
第七章债权让与和债务人的抗辩
第一节基于债务人对抗要件具备前所生事由的对抗
一、基本立场
二、抗辩事由的发生时期
三、基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抗辩和《民法》第94条
第2款中的第三人等
第二节债权让与和债务人的抵销权
一、问题的所在
二、旧法下的理论状况
三、新法规定的概要
四、无限制说的采用
五、抵销权的扩张(其一)——债务人基于在债务人
对抗要件具备时点“之前的原因”取得的债权
六、抵销权的扩张(其二)——基于被让与债权的发
生原因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七、关联问题
第三节抗辩的放弃——抗辩放弃的意思表示
一、总论
二、可放弃的抗辩和不可放弃的抗辩
三、抗辩的放弃和“抵押权的复活”
第八章对第三人的对抗要件(第三人对抗要件)
第一节第三人对抗要件的必要性
第二节将附确定日期证书形式的通知和承诺作为第三人
对抗要件的理由
一、将通知和承诺作为第三人对抗要件之基础的理由
二、要求附确定日期证书的理由
三、民法第三人对抗要件制度的界限和特别法制
第三节附确定日期的证书
一、附确定日期的证书
二、以附确定日期证书形式作出的通知和承诺
——通知书、承诺书上的确定日期
第四节《民法》第467条第2款中的“第三人”
一、何为第三人
二、不属于第三人者
三、不构成对抗问题的情形
第九章债权让与的竞合——债权的多重让与和对抗问题
第一节问题所在
第二节双重让与中仅一项让与具备了第三人对抗要件的
情形
第三节双重让与中的任何一项让与均具备了第三人对抗
要件的情况
一、问题所在
二、确定日期说
三、到达时说
第四节附确定日期证书形式的通知同时到达时
一、绪论
二、受让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三、受让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四、到达时间前后不明时——视为同时到达
五、关联问题——同时到达或到达时间前后不明时,
可否以债权人身份不明为由进行提存
第五节在债权的双重让与中,对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时的
主张和举证责任
第六节债权让与和扣押的竞合
第七节双重让与中的任何一项让与均未满足第三人对抗要件的
场合
一、双重让与中的某一项让与已具备对债务人的债务人
对抗要件的场合
二、任何一方受让人都未具备对债务人的债务人对抗要
件的场合
第十章特别对抗要件制度——《动产债权转让特例法》中债权
让与的对抗要件
第一节《动产债权转让特例法》的制定背景
第二节特征
一、有关对抗要件的民法特别法
二、让与人是法人
三、让与的债权是金钱债权
四、债务人对抗要件和第三人对抗要件的分离
五、将来债权的让与
六、登记事项证明书
七、选择对抗要件具备方式的自由
第三节第三人对抗要件——债权让与登记
一、债权让与登记
二、债权让与登记的方法
三、债权让与登记的存续期限
四、让与所涉债权的总额
五、债权发生的年月日
第四节债务人对抗要件
一、对民法框架的部分修正
二、以交付登记事项证明书的方式发出通知
三、债务人的承诺
第五节已具备第三人对抗要件,但欠缺债务人对抗要件
的场合
一、问题的所在
二、动产债权转让特例法下的处理
第十一章有价证券中所示债权和电子记录债权的让与等
第一节有价证券中所示债权的让与等
一、总论
二、指示证券
三、记名式持有人付款证券
四、其他记名证券
五、无记名证券
第二节电子记录债权的法制概要
第二部分债务承担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债务承担的意义
第二节可被承担的债务
一、可被承担的债务
二、将来债务承担
第三节债务承担和民法典的规则
第四节债务承担的种类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
二、异质论(区别论)
三、同质论
四、新法的观点
第二章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一节含义与性质
一、含义
二、与保证的关系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性质——连带债务关系
第二节合同当事人
一、三方合同的场合
二、承担人(“拟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的场合
三、承担人(“拟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的场合
——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三节效果
一、同一内容债务的并存
二、清偿后的法律关系
三、基于债务人享有之抗辩对抗的可能性等
四、担保的存续
第四节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债权让与的竞合
一、问题之所在
二、把握问题的视点
三、论点的整理
第三章免责的债务承担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合同当事人
一、三方合同的场合
二、承担人(“拟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的场合
——(债务承担合意+免责合意)+(对债务人的通知)
三、承担人(“拟承担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的场合
——(债务承担合意+免责合意)+(债权人的承诺)
第三节效果
一、债务人的免责与承担人的债务负担
二、清偿后的法律关系
三、基于债务人之抗辩对抗债权人的可能性等
四、担保权等的归趋——约定担保的归趋
第四章履行承担
第一节含义与性质
第二节效果
第三部分合同上地位的移转(合同承受、合同让与)
第一章含义及特殊情形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预付金会员制高尔夫俱乐部会员地位的让与
第三节贷款业者间的事业让与与超额偿付金返还债务
的承继
第二章合同上地位移转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学说的发展动向
第二节在债务承担的延长线上把握合同上地位移转的问题
第三章合同上地位的移转与合同当事人
第一节基于三方合同的合同上地位移转
第二节合同上地位移转的合意+他方当事人的承诺
一、民法的规则构造
二、未获得他方当事人承诺的情形
三、无须承诺的情形
第四章第三人对抗要件的必要与否
第一节对第三人的公示
第二节合同上地位移转与个别权利让与间的对抗问题
第五章合同上地位移转的效果
第一节合同上地位的移转
第二节担保的移转
第六章关联问题——租赁不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与出租人地位
的移转
第一节问题之所在
第二节具备对抗要件的不动产租赁权与出租人地位的
移转
一、不动产出租人地位的移转
二、保留出租人地位之合意的效力
三、未完成受让人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场合
四、旧所有权人并存责任之成立与否
五、押金返还债务以及费用偿还债务的移转
第三节基于合意的不动产出租人地位移转
第四部分利益第三人合同
第一章含义
第一节合同相对效力的例外
第二节诺约人、要约人、受益人
第三节与履行承担的区别
第四节第三人负特定负担的合同
第五节利益第三人的债务免除合同
第六节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
第二章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节受益的意思表示
一、受益的意思表示之必要性——禁止强迫得利
二、受益的意思表示作出前诺约人的地位
第三节受益的意思表示作出后的法律关系
一、受益人基于受益的意思表示取得的地位
二、诺约人的抗辩
三、诺约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形
第四节第三人已确定地拒绝受利益的情形
第七编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关系
第一部分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关系(保证除外)
第一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关系
——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广义)
第一节复数债权人或债务人存在的两种形态
第二节把握多数当事人债权债务的视角
第二章债权债务的共同归属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债权债务合有的归属
第三节债权债务总有的归属
第三章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狭义)
第一节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与分割主义
第二节分割主义的优点与缺点
第三节新法与分割主义的原则?
第四章可分债务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给付在数量上可分的场合分割主义的界限
一、绪论
二、债务合有的归属
三、订立连带债务的默示特约
四、债务具有作为各债务人共同、不可分受益之对价的性质
——连带债务
五、债务人为一人的合同关系
第三节债权人与各债务人的关系(对外效力)
第四节对于债务人中一人所发生的事项
第五节复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
第五章连带债务
第一节连带债务的含义
一、含义
二、复数债务的存在
三、连带债务人各自的全部给付义务
四、是否需要基于主观共同目的结合
第二节连带债务的成立
第三节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的关系——履行请求
第四节就连带债务人之一所发生事项的效力
一、绝对效力事项
二、相对效力的原则
第五节连带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求偿权
一、求偿权的本质——连带债务的相互保证功能
二、求偿权与负担部分——对份额的重视
三、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四、求偿权的范围
第六节求偿权的限制——连带债务人之间的通知义务
一、事前的通知义务
二、事后的通知
第七节存在无偿还资力者时的求偿权
一、按照负担份额分担
二、存在无负担部分债务人的场合
三、求偿人有过失的场合
第八节“连带免除”与求偿权
一、连带免除——连带债务中免除的一种形态
二、绝对的连带免除
三、相对的连带免除
第六章不可分债务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债权人与不可分债务人的关系(对外效力)
——连带债务规定的准用
第三节就不可分债务人之一所发生的事项
一、连带债务规定的准用
二、例外——混同的相对效力
第四节不可分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连带债务规定的准用
第五节给付的性质变为可分时的处理
第七章可分债权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对外效力)
第三节就债权人之一所发生的事项
第四节复数债权人的内部关系
第八章连带债权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连带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第三节就连带债权人之一所发生的事项
一、请求的绝对效力
二、清偿的绝对效力
三、更新、免除的绝对效力
四、抵销的绝对效力
五、混同的绝对效力
六、相对效力的原则
第四节连带债权人的内部关系
第九章不可分债权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不可分债权与债务人的关系(对外效力)
——连带债权规定的准用
第三节就不可分债权人之一所发生的事项
一、请求的绝对效力
二、清偿的绝对效力
三、相对效力的原则——连带债权规定的准用
第四节不可分债权人的内部关系——给付利益的分与
请求、分与义务
第五节给付的性质变为可分时的处理
第二部分保证债务
第一章保证债务的含义及性质
第一节保证债务的含义
一、保证债务的含义
二、保证在民法典中的定位
第二节保证债务的性质
一、独立债务性
二、内容同一性
三、从属性
四、伴随性
五、补充性
第二章保证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作为要式合同的保证合同
一、保证合同要式性的含义
二、书面形式的含义
三、《贷款业规制法》中的书面交付义务
第二节保证预约
第三节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一、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
二、保证合同与保证委托合同
三、基于使者、代理形式缔结保证合同
四、成为保证人的资格
第三章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一节主债务(被保证债权)的成立
一、成立上的从属性
二、保证意思的解释
三、将来债务、附条件债务的保证
四、最高额保证:对一定范围内不特定之债务的保证
第二节保证合同的瑕疵
一、总论
二、以错误为由的撤销
三、以欺诈为由的撤销
第三节以违反公序良俗、暴利行为为由的保证合同无效
一、对他人心理上的窘境、无知、经验不足等的利用
——暴利行为禁止规则
二、过大保证禁止规则的必要与否
第四章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一节绪论
第二节内容上的从属性
第三节部分保证
第四节产生主债务的合同被撤销时的特别规定
一、负担独立债务(损害担保债务)意思的推定
二、类推适用《民法》第449条的可能性
第五节产生主债务的合同被解除时的回复原状、损害
赔偿义务
一、问题所在
二、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债务提供保证的情形
三、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债务进行保证的场合
第六节合同缔结后的信息提供义务
一、关于主债务履行状况的信息提供义务
二、对个人保证人关于期限利益丧失的通知义务
第五章保证人对保证债务履行请求的抗辩
第一节基于从属性的抗辩
一、总论
二、抵销、撤销、解除的可能性与拒绝履行的抗辩
第二节基于补充性的抗辩
一、催告抗辩权
二、检索抗辩权
第六章关于主债务与保证债务消灭时效的诸问题
第一节主债务消灭时效的完成
一、保证人的时效援用权
二、时效完成前保证人部分履行保证债务(承认保证债务)
的影响
三、主债务人援用时效的场合
四、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场合
五、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利益的场合
六、主债务人未采取与时效利益相关之行动的场合
第二节保证债务消灭时效的完成
第三节主债务时效的完成犹豫、更新与保证债务时效的
完成犹豫、更新
一、主债务时效的完成犹豫、更新与保证债务时效的更新
二、主债务时效期间的延长与保证债务时效期间的延长
三、主债务人获得免责许可决定的情形与主债务的时效
更新、完成犹豫
四、负担主债务的法人受到破产程序终结决定时保证人对
于主债务时效的援用
第四节保证债务时效的更新等对于主债务的影响
第七章保证人的求偿权
第一节保证人的事后求偿权
一、事后求偿权的含义
二、思考事后求偿权本质的方式
三、事后求偿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的关系
四、事后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第二节受有委托的保证人(受托保证人)的事后求偿权
一、基本的思路
二、受有委托的保证人作出期前清偿等的场合
第三节未受委托的保证人(无委托保证人)的事后求偿权
一、保证不违反主债务人意思的场合
二、保证违反主债务人意思的场合
第四节事后求偿权的限制——事前通知义务、事后通知
义务
一、受有委托的保证人(受托保证人)的事前通知义务
二、保证人的事后通知义务
三、主债务人无事前通知义务
四、主债务人的事后通知义务
第五节主债务人为复数时保证人的事后求偿权
一、为全体主债务人进行保证的场合
二、为部分主债务人进行保证的场合
第八章受托保证人的事前求偿权
第一节事前求偿权的含义
第二节事前求偿权的内容
一、费用预付请求权的特则
二、事前求偿权的内容
第三节法定的事前求偿权
一、法定的事前求偿权
二、法定事前求偿权的特征与问题点
三、关于适时执行义务
第四节约定的事前求偿权
第五节事前求偿权与事后求偿权的关系
一、作为不同债权的事前求偿权与事后求偿权
二、设有担保的事后求偿权与事前求偿权
第六节事前求偿权作为主动债权的抵销
第七节主债务人对抗事前求偿权的措施
一、担保提供请求权、免责请求权
二、通过提存、提供担保、使保证人免责回避事前求偿
第八节关联问题——受委托的物上保证人是否享有事前
求偿权?
一、问题所在
二、判例法理——类推适用否定说
三、学说
第九章连带保证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连带保证的特征
一、绪论
二、补充性的否定
三、从属性的存在——就主债务人所生之事项的影响
四、就连带保证人所生之事项的影响——连带债务规定
的准用
五、其他特征
六、小结
第十章共同保证
第一节含义
第二节共同保证在对债权人关系上的特征
一、分别的利益
二、围绕分别利益的主张、立证责任——分别利益的抗辩
第三节就共同保证人之一发生的事项
第四节共同保证人间的内部关系
一、重复求偿关系
二、共同保证人间的求偿权
第十一章最高额保证
第一节含义与种类
第二节关于最高额保证的一般法理
一、被保证债权的范围
二、最高额
三、本金确定前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地位
四、保证期限
五、保证人的特别解约权(本金确定请求权)
六、保证人死亡后保证债务的继承
第三节个人最高额保证的特则
一、民法修正的经过
二、概括最高额保证的禁止——债权最高额
三、本金确定日期
四、本金确定事由
五、对法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法人保证人求偿权的个人保证
(个人求偿保证)
第四节对承租人债务的保证
一、含义
二、被保证债务的范围及保证限度额
三、保证期限
四、保证人的特别解约权——基于情事变更法理的解除
五、因保证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
第五节人事保证
一、总论——人事保证合同的性质
二、《人事保证法》
三、人事保证合同的存续期间
四、对人事保证人的责任及其金额的限制
五、雇主的通知义务
六、人事保证人的解约告知权
七、人事保证合同的一身专属性
第十二章关于“事业相关债务”个人保证的特则
第一节绪论——个人保证的限制
一、在金融机构融资中限制个人保证的源流
二、债权法修改过程中的审议
第二节为事业目的负担的贷款等债务进行个人保证的效力
一、原则——个人保证无效
二、例外(其一):经营者保证等
三、例外(其二):基于公证证书的个人保证
四、关联问题——对其他债务的个人保证
第三节以违反合同缔结前信息提供义务为理由的撤销
一、主债务人对受委托的个人保证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二、受委托个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撤销权
第四节个人保证人的责任限制措施
一、金融行政、自主规则层面的规制
二、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中的议论
——设置民法规定的尝试及其放弃
三、笔者的观点
第十三章机关保证
第一节机关保证的意义
第二节机关保证中的特约条款
一、绪论
二、为确保求偿金回收的特约
三、关于连带保证人第二次责任的特约
四、借新还旧禁止特约
五、违反保证条件时的免责条款
第三节提出新框架的尝试
一、端绪——信用协会保证与个人保证的区别
二、机关信用保证理论
三、法人保证理论
四、笔者的观点
第十四章独立的人的担保
第一节独立的人的担保——总论
第二节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第三节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无因保证)
一、概要
二、见索即付保函与DCFR的规则
第四节支援表示(经营指导备忘录)
一、意义
二、支援表示(经营指导备忘录)的法效力
事项索引
判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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