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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后国务院又于2016年、2026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风景名胜区条例》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对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本书为单行本,收录《风景名胜区条例》全文,便于读者查阅、了解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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