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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与商事调解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赵勇 著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于2019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并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中国全程参与《公约》的起草和签署并贡献了东方智慧。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来看,《新加坡调解公约》和《纽约公约》一样,将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统一的机制,是国际公共产品。尽管两者的调整范围并不一致,但两者在统一国际法律制度,形塑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国内司法审查制度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和同等的作用。可以说,《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在《纽约公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在商事调解领域的突破和发展,为国际商事争端的解决提供了多元化法律途径。本研究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以《新加坡调解公约》和《纽约公约》作为切入点,深入、细致的比较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调解司法审查制度中可能存在若干重要且相似的问题。试图,通过分析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来为建立和完善国际商事调解司法审查制度提供有益的探索,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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