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5年12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法》是对外贸易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94年5月1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作了全面修订。2016年和202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又对《对外贸易法》作了两次修正。《对外贸易法》的制定对扩大对外开放,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发展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对外贸易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变化,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外贸环境深刻变化,外贸领域的改革、创新、发展成果,需要通过法治方式及时巩固,有必要对现行《对外贸易法》作出修订。
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共11章83条,较修订前新增16条,修改43条。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及四中全会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打造贸易强国制度支撑和政策支持体系的决策部署,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
《对外贸易法》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准确掌握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内容和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经济法室的同志撰写了本书,对法律条文修改作了详细比对和关键点提示。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刑法室副主任许永安同志担任主编,参与编写工作的有王宁、陈远鑫、黄星、伊繁伟、王瑞、马曼、张金勇、骆程、戴蕾、刘筱彤、纪文哲、王雷、杨猛、董晴、张宇翔、汤淑杨等同志。由于水平有限,不当之处在所难免,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2026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作目标】
第四条【主管部门】
第五条【对外贸易基本制度】
第六条【开放的对外贸易立场】
第七条【与国际接轨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
第八条【发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
第九条【贸易待遇规则】
第十条【贸易措施的对等原则】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二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国营贸易管理】
第十四条【外贸代理】
第十五条【依法提交外贸信息】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六条【货物、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第十七条【货物、技术进出口的自动许可管理】
第十八条【对货物、技术进出口采取禁止、限制等措施】
第十九条【与货物、技术进出口有关的安全例外措施】
第二十条【禁限目录管理】
第二十一条【配额、许可证、关税配额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二条【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原则】
第二十三条【加工贸易管理】
第二十四条【进出口商品认证、检验、检疫】
第二十五条【原产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特殊货物禁限规定】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七条【鼓励开展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八条【国际服务贸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国际服务贸易采取禁止、限制等措施】
第三十条【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安全例外措施】
第三十一条【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第五章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加强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三条【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与公平竞争秩序维护】
第三十五条【对未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制】
第六章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六条【与对外贸易有关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第三十七条【禁止与对外贸易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危害外贸秩序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四十条【针对境外特定实体的反制措施】
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
第四十一条【贸易调查事项】
第四十二条【调查程序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三条【配合调查以及对调查所得信息的保密】
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四条【依法采取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第四十五条【反倾销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第三国倾销行为的救济措施】
第四十七条【反补贴措施】
第四十八条【应对产业损害的保障措施】
第四十九条【应对服务业损害的救济措施】
第五十条【应对贸易转移致产业损害的救济措施】
第五十一条【应对经贸条约、协定项下利益受损的救济措施】
第五十二条【依法开展贸易磋商、谈判和争端解决】
第五十三条【贸易突发和异常情况的预警应急、对相关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评估】
第五十四条【反规避措施】
第五十五条【贸易调整援助制度】
第九章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六条【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与促进】
第五十七条【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十八条【开展信贷、保险等支持】
第五十九条【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第六十条【贸易数字化和数字贸易】
第六十一条【绿色贸易】
第六十二条【公共信息服务】
第六十三条【鼓励开拓市场、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贸易促进平台和国际运输通道】
第六十五条【外贸协会、商会】
第六十六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六十七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
第六十八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第六十九条【支持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对外贸易】
第七十条【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
第十章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营贸易管理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货物、技术禁限和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际服务贸易禁限和必要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贸易秩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违反针对境外特定实体采取贸易禁限反制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有关部门在禁止期限内的措施】
第七十八条【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对行政行为的救济】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条【法律衔接】
第八十一条【边境贸易】
第八十二条【单独关税区例外规定】
第八十三条【生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25年12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2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5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202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