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算法社会的私法规制为核心,系统探讨了算法治理的法律框架、理论基础及实践路径。本书深入分析了法律个性化的趋势,探讨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算法时代的适应性变革,尤其关注黑暗模式的法律规制及告知同意机制的法教义学重构。本书通过比较法视角与本土化路径的结合,为算法治理提供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的私法解决方案。
刘颖,现为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教研部主任,从事民商法教学科研工作,研究方向集中于民商法与数字法等领域。兼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投资与建设法治研究会理事、上海市高院上海法院特聘教授等。入选上海市法学会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2024中国知网高被引学者Top1%(法学),2025年度同济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新锐支持计划。在《法学》《法律科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相关成果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转载;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和中国法学会等课题多项;曾分别荣获第九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一等奖、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一等奖、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法学)一等奖等荣誉。
目录
第一章 算法社会与个性化法律 7
第一节 个性化法律何以实现 7
第二节 法律个性化何以可能 8
一、理论基础:法律演变过程是个性化的过程 8
二、现实可能:数字技术手段促进法律个性化的实现 9
第三节 为什么进行法律个性化 11
一、个性化法律具有积极意义 11
二、个性化法律的保护防止个性化的负面影响 11
三、小结 12
第四节 民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12
一、合同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12
二、物权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14
三、侵权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17
四、家事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18
第五节 商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19
一、公司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19
二、保险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21
三、证券法中的法律个性化 23
第六节 开放的前景 23
第二章 算法规制的私法进路 25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25
第二节 规制的前提:算法的工具属性 26
一、意思形成阶段的工具 26
二、失控算法责任的归属 28
第三节 规制的框架:信义义务的课加 30
一、算法时代的数据权利 30
二、算法控制者的信义义务 31
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涵 33
四、算法控制者的公共责任 35
第四节 规制的工具:私法权利的证立 36
一、个人信息与信息隐私的区分 36
二、算法时代的隐私保障 37
三、算法应用中的个人信息权 39
第五节 结语 40
第三章 算法社会中黑暗模式的法律规制 41
第一节 引言 41
第二节 算法社会中黑暗模式的基本原理 43
一、算法社会中黑暗模式的作用机理 43
二、算法社会中黑暗模式的不同形态 44
三、算法社会中黑暗模式的负面法律效应 45
第三节 黑暗模式法律规制的域外方案 47
一、黑暗模式法律规制的美国立法方案及其特点 47
二、黑暗模式法律规制的欧盟立法方案及其特点 49
三、黑暗模式法律规制的域外方案的共性与差异 52
第四节 黑暗模式法律规制的本土路径建构 53
一、黑暗模式法律规制的限度 53
二、黑暗模式规制模式的中国法选择:从现象层面到模式层面 54
三、黑暗模式规制的中国法具体路径 56
第五节 结语 59
第四章 个人信息告知-同意的法释义分析 60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告知-同意模式深陷困境 60
一、告知义务流于形式 61
二、同意的作出缺乏实质性 61
三、个人信息主体缺乏有效保护 62
第二节 告知-同意法释义分析的讨论前提 62
一、全面看待告知-同意的规范目的 63
二、区分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与其他同意 64
第三节 告知-同意法律性质之厘清 65
一、告知义务兼具公私法混合的性质 65
二、同意系单方授权行为 68
第四节 告知-同意困境产生的根源 70
一、对于同意的强调而产生阅读义务 70
二、陷入合意怪圈而缺乏实质性审查 72
第五节 告知-同意新的解释框架 74
一、构建以告知为核心的解释构造 74
二、塑造以信赖为中心的互动环境 77
第六节 结语 79
第五章 数字化背景下德国消费者保护的演进及其启示 80
第一节 引言 80
第二节 德国《公平消费者合同法》立法基本解读:立法背景、立法变迁 81
一、立法背景 81
二、立法变迁 83
三、《公平消费者合同法》的缺憾 84
第三节 德国《公平消费者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85
一、对于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修订 85
二、对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未经授权的电话推广及其处罚 90
三、未出现在生效条文中的草案内容 91
第四节 德国《公平消费者合同法》的启示:数字化消费者保护的应对方案 93
一、数字化时代中一般交易条款和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完善与借鉴 94
二、数字化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法的教义学体系化 95
三、消费者立法中注重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96
附录一 98
算法社会中的三大法则 98
第一节 弗兰肯斯坦情结 98
第二节 人类与机器人的关系:拉比和魔像 101
第三节 人类与机器人的不同:侏儒谬误 102
第四节 算法社会的法则 103
第五节 第一法则:算法操作者是委托人及终端用户的信息受托人 104
第六节 第二法则:算法操作者对公众负有责任 107
第七节 第三法则:算法操作者负有不参与算法妨害的公共义务 108
第八节 结论 113
附录二 114
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则的个性化 114
第一节 前言 114
第二节 个性化强制性制度的分析 116
一、分析框架 116
二、个性化法与统一法 118
第三节 个性化强制性法律的扩展 120
一、套利 121
二、道德风险 121
三、事前激励措施 123
四、分配 124
第四节 个性化强制性规则的应用领域 125
一、基于不对称信息的强制性保护 125
二、基于消费者非理性的强制性规则 127
三、道德激励的强制性规则 128
第四节 结论 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