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年龄数字是如何确定的,又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年龄群体概念的背后承载着怎样的政策目标?医疗科技和人工智能会对法律年龄判断造成实质性影响吗?本书将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尝试对上述问题作一简答。
序一
年龄为世人皆有之特征,中国古代对不同年龄有着丰富的雅称,如襁褓(0岁)、总角(814岁)、弱冠(20岁男子)、而立(30岁)等,这些称谓体现了传统文化对生命阶段的诗意概括。而在现代,年龄作为世界各国普遍使用的划分法律主体类型的依据,以判定资格条件、区别法律责任、实现弱者权利保护、法律秩序统一与多元利益价值为主要功能,是分配自然人法律主体权利义务的重要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人民平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理论基础,要求把人人平等不仅体现在执法和司法上,更要体现在立法和守法层面。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往往基于行为主义立场构建权利义务关系,却鲜将自然人的主体性特征纳入制度设计范围,这在导致人本主义立场逐渐失去的同时,也容易造成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价值离散和功能弱化的状况。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学术界对法律年龄的研究和思考仍旧停留在部门法层面,主要通过引起社会和学界广泛争议的司法个案反思具体的制度设计问题,或是将老年人、青少年、幼女等某一类年龄弱势群体作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集中于刑事责任年龄、民事能力年龄、退休年龄这些具体制度的缺陷和改进方式,既不系统也不全面,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的学术领域。
我与嘉伟博士在百年华政园初识至今已10年,当时他刚刚26岁,研究生毕业留校一年余,工作积极热情,待人谦逊有礼。2017年春起,他受组织安排由校研究生院调来学校办公室,此后便开始与我一起工作。他先后于2019年参与了我主编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学》一书的资料收集和写作,2020年又参与了我主持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决策咨询项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体系研究,2021年在我主编的科技工作者法律知识问答丛书《民事法律知识问答》中担任副主编并负责民事行为能力部分的编写。我相信,嘉伟博士早期这些与我共同的学术经历对写作此书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他将这些学术经历的碎片进行拼接、总结和提炼,居然写出了长达15万字的博士学位论文并将之付梓出版,这体现了他较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科研写作能力。
综观之,嘉伟博士写作的这本《法律年龄的学理阐释与立法优化》具有以下三方面学术创新性:
一是阐释了法律年龄的本质。将法律年龄的概念从传统的、机械的时序年龄观扩展至生物能力和实践理性领域中去,归纳法律年龄拟制机理、拟制形式、拟制目的等方面的特征,探索并确认实践理性对法律年龄和年龄群体身份标准拟制的积极意义。
二是系统梳理了年龄法律文本。区分年龄法律适用的场景,基于法理视角而非部门法立场,将散见于我国各基本法和部门法、单行法中的涉年龄法律和法条进行较为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归类,将年龄标准和年龄身份群体全部纳入实证研究范畴之中。
三是揭示法律年龄的价值意涵。在价值选择上,探索打破绝对平等、效率、片面追求法律普遍性的价值导向,从正义、秩序、自由和人权等目的价值和权威性、普遍性、明确性等形式价值的多元维度对未来年龄法律的价值导向提出立法建议。
当然,作为一名青年教师的处女作,本书也还存在着个别粗疏之处。如理性审视部分对当前年龄立法问题的梳理尚有缺漏和重叠,中国问题,世界眼光的比较研究尚不充足。但依然瑕不掩瑜,本文较高的写作水平和学术价值是作者长期阅读积累、笔耕不辍的必然呈现。
在我看来,年龄既像是一把尺子,把人从头量到脚,但每次丈量的刻度可能都有不同,不同的人在不同场景下读出来的结果也无法一致;年龄也像是一面镜子,把人从外照到内,无论是丹面朱唇还是苍颜皓首,无论是青春洋溢还是沉沉暮气,看到的都是自己心境;对于气定神闲者来说,年龄似乎是个宝矿,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于急于求成之人来说,年龄更像是一根鞭子,时时刻刻鞭策着自己,妄图跑赢时间。说到底,任何制度对人性的塑造是由表及里的,而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确是自内而外生发的,法律年龄无外是雕刻众生面孔的一把刻刀,但谁又能说它不是我们把握时机、鞭策自己的内在动力呢。我们就在这样不断的内外交互、循环往复中,实现他者与自己、内心与外在的和解。就像苏轼在《观潮》中写的那样:庐山烟雨浙江潮,未至千般恨不消。到得还来别无事,庐山烟雨浙江潮。我们诅咒苦难的生活,又在千淘万漉后感谢生命的洗礼,到头来,我们所经历的时间成就了、丰满了现在的生命。我相信,此书的价值意义不仅在于其为我国年龄立法提供一些浅显的价值指引和技术规范参考,更希望读者能够看到年龄背后更丰富的法理与哲理内涵,以一种全新的视角审视和规划自己的生命历程。
在此,我写下一点感想,一方面是对嘉伟博士处女作的付梓出版表示祝贺,另一方面也建议关注法律主体性标识问题的广大读者翻阅此书,相信您必定能从中收获一份知识和巧思。
是为序。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原校长、二级教授
叶青
孙嘉伟:山东威海人,华东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副研究员。先后在《法律方法》《中国大学教学》等刊物和《解放日报》等报刊发表法学学术文章十余篇,多篇智库成果专报获肯定性批示,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央政法委、司法部课题多项。获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海社科新人文库出版资助、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一章 法律年龄的基本涵义 8
第一节 年龄的多重涵义 9
一、时序年龄 9
二、生物年龄 11
三、社会年龄 13
四、法律年龄 17
第二节 法律年龄的基本特征 19
一、拟制对象的一元性 19
二、表达形式的数字性 21
三、应用结果的可分性 22
四、节点设置的决断性 23
第二章 法律年龄的主要类型 27
第一节 义务性法律年龄 28
一、义务负担型 28
二、责任承担型 31
第二节 授权性法律年龄 36
一、权利的基础 36
二、权利享有型 39
三、资格条件型 42
第三节 权义复合性法律年龄 45
一、逻辑结构 46
二、形式特征 47
三、政策目标 47
第三章 法律年龄的理性审视 49
第一节 法律年龄的现实作用 50
一、权利义务分配依据 50
二、形成稳定社会预期 51
三、有效制约公共权力 53
四、提供司法裁量标准 54
第二节 功能缺陷 54
一、生命周期性的轻视 55
二、多元能力的悬置 56
三、个体关怀的不周 58
四、群体间价值选择的离散 60
五、反向歧视的诱因 64
六、指引功能的弱化 66
第三节 形式缺陷 68
一、规范的零散无序 69
二、内容的承载过重 72
三、节点的频繁变动 73
第四章 法律年龄背后的价值选择 76
第一节 目的价值 77
一、正义价值 77
二、秩序价值 80
三、自由价值 82
四、效率价值 85
五、人权价值 88
第二节 形式价值 92
一、权威性价值 92
二、普遍性价值 94
三、系统性价值 96
第三节 形式价值 97
一、价值的冲突形式 97
二、价值弥合的路径 104
第五章 年龄法律的优化路径 105
第一节 立法体制设计 108
一、立法主体 108
二、立法模式 111
三、系统构建 112
第二节 立法技术改进 115
一、拟制的使用和限制 115
二、弹性规则 117
三、柔性立法 118
四、个性化算法 120
五、修辞表达规范 126
第三节 立法程序保障 128
一、立法展开 128
二、立法完善 131
结语 135
参考文献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