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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机理与程序构造
本书首先梳理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况。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在物权行为理论基础之上,涵盖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和不动产登记实体法。本书接着论述实体法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及物权行为的公示方式,具有物权变动、权利正确性推定、善意保护三大效力。通过三大效力,不动产登记可以变动物权、推定权属,还可以让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物权。三大效力建立在物权行为抽象原则之上。本书认为,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论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将会对权利人的物权造成损害,不宜采纳。本书最后论述程序法方面。以意思主导和程序理性原则为统帅,遵循申请、同意和在先登记规则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环环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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