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社会的形成发展,消费者权从民事权利中分离出来。消费者安全权从依附于民事权利发展成独立的权利形态,成为经济法视野中的权利范畴。市场地位和信息能力的结构性弱势是消费者的本质特征,市场失灵而私法体系不能有效堵住所出现的缺漏,不仅会损害消费者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危害到社会整体的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因此保障消费安全需要法律规制。消费安全规制工具选用准则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各类规制工具优劣比较、与实现规制目标相匹配等。
除导论与结语之外,主文由四章构成。本文遵循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属性、法律规制的正当性与界限、消费安全规制的体系化、如何选择和运用消费安全规制工具的研究思路,综合采用历史研究方法、案例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社会调查研究方法,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对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属性,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及限度,消费安全规制的体系化,以及产品安全、网络消费安全、金融消费安全等方面规制工具的具体运用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1.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属性。消费者安全权是从民事权利演进而来的权利类型,基于信息不对称、成本约束、公权能力等原因,消费者保护的制度体系在现代社会发生了制度演化。传统私法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安全权,需要组合运用公共规制和私人规制实现消费安全。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要权利,也是消费者权组合性权利范畴中的代表性权利。
2.法律规制的正当性与界限。消费安全法律规制的正当性在于市场失灵,即市场在处理特定结构性问题上的无能,其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而私法失灵与市场失灵相伴而行,因此法律规制成为保障消费安全公共利益的客观需要。消费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组合运用公共规制与私人规制限制垄断权力、向消费者提供公共产品、克服市场的负外部性、规制市场信息不对称,保障消费者安全权。
3.消费安全规制工具的体系化。依据公共规制的强制程度、手段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公共规制分为命令控制型规制、经济激励型规制和参与型规制,其中常用的消费安全规制工具主要有信息规制、质量标准规制、事前批准、特许分配、个别审查机制、责任规则的改变及谈判。惩罚性赔偿责任和消费公益诉讼可以成为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规制工具。
4.规制工具的选择与运用。公共机构应当遵循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以及与实现规制目标相匹配来优化选择规制工具。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职责,但防止所有消费安全事故和实现伤害零风险既不现实也是无益目标,这意味着机会成本的选择,即公共规制减少消费安全风险应当接受效率评判。为实现规制目标,需要组合运用各种规制工具,使之成为系统的消费安全规制体系。创新公共规制、私人规制间的合作机制,组合运用公共规制和私人规制来保障消费安全有利于提升我国整体消费者福利,实现从单一规制到合作规制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