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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家庭赡养的社会法促进研究

 新时代家庭赡养的社会法促进研究

定  价:68 元

  • 作者:丁亮、朱文玉
  • 出版时间:2025/10/1
  • ISBN:9787524501671
  • 出 版 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 
  • 页码: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
  • 开本:32开
  • 商品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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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赡养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在与社会养老合作的维度之下,通过国家对家庭赡养关系的干预最终实现老有所养。涂尔干曾积极肯定国家干预的作用,认为虽然干预会呈现出不同形式,但只有通过干预才能使人们共同协作的方式得到确定。协作一经产生,干预本身就起到了一种支配作用。社会法意义上的国家干预以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为依归,以强弱共生的社会关系衡平为目的,通过多种干预主体以及干预方式相结合,最终实现家庭养老保障关系的公共治理。
国家干预维度之下的家庭赡养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赡养人、被赡养人与国家三方主体,本质上通过赡养人履行身份义务将国家的给付义务传导给被赡养人,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同时强调被赡养人的自我养老义务,国家以及赡养人的义务履行应以被赡养人履行自我义务为前提。在权利方面,国家有权对家庭赡养通过政策调控实施以利益激励为主要手段的权利配置,并对赡养纠纷进行司法救济与程序控制。赡养人基于其社会分工角色有权依据其赡养义务的履行行为主张获得补偿性质的国家给付;而被赡养人同样基于其身份获得养老保障。总之今天的家庭赡养法律关系应呈现出更加多元平衡的法理构造。
通过国家干预对赡养人实施激励策略,调动赡养人的主动赡养的意愿。建立并完善赡养人支持制度,对履行家庭赡养义务的赡养人给予物质帮助以及精神、智力支持,将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真正纳入社会分工,并令其从社会交换中获益。这也是社会法分配正义的应有之义。另外,由于传统道德观念并不足以构成行为约束,大工业时代的家庭关系又在实际上淡化了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在生产上的依赖关系,家庭赡养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因此,应强化对被赡养人的国家救济机制,建立并不断完善家庭纠纷法院调解制度以及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建立老年人专门法庭,阻却赡养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被赡养人利益。最后,要通过国家之手构建和谐的代际关系,明确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以及义务履行的责任限制,进一步探究精神赡养义务的具体实现方式,同时积极为被赡养人自我养老以及自我发展提供机会,使被赡养人最大程度降低对赡养人的依赖,同时更发挥其社会角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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