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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阶段说明义务研究 本书以缔约阶段说明义务为研究对象,首先在合同自由从形式自由转向实质自由的背景下讨论说明义务的理论基础;然后在私法自治的原则下明确说明义务的发生的例外性,并结合相关的学说及判例提出判断说明义务是否发生的一般性标准,并在合同标的物、合同当事人以及合同实现三个方面对说明义务的范围进行类型化。最后通过构建违反说明义务时的责任体系,来解决在违反缔约阶段说明义务情形缔约过失责任、瑕疵担保责任以及恶意欺诈等规则的适用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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