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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型开放背景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制度创新研究 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理论原本是国内法范畴内的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理论,最初产生于德国。基本权利产生水平效力的方式包括基本权利直接水平效力、基本权利间接水平效力两种。能够产生水平效力的具体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隐私与家庭权、平等与不歧视权等权利。在国际法范围内,产生水平效力的人权法渊源包括:联合国体系下的国际人权法规范、人权习惯国际法规范、区域性的人权规范、专门性的人权保护性质的公约、一些人权性质的国际软法及国内法中的人权基本法。理论上而言,每一项人权都可能产生水平效力,但实践中主要与私法领域密切相关的生命权、隐私权、儿童权利,以及劳工权利、获得福利权等经济社会文化权等。人权发挥水平效力的范围是跨国私法领域和跨国法。跨国法下人权产生水平效力的方式包括:司法范畴的法教学的方式、跨国法立法中的内涵渗透方式,以及软法弱水平效力方式。跨国私领域人权水平效力的实践出现了新的问题,最典型的是在跨国私法领域以人权为由的域外管辖权实践存在着不正当性倾向。但一般国际法和人权法对域外管辖权存在限制。其不当性可以从一般国际法限制和国际人权法限制进行分析,包括域外管辖基础不当、不干涉内政限制等。 人类命运共同思想为跨国私法领域共享人权域外管辖权提供了理论基础。人类命运共同思想下共享人权域外管辖权基本原则包括:维护人类整体和个体的利益、尊重他国管辖权和人权保护的主体性、包容礼让他国主权和利益、共商合作原则等。需要在包容礼让、共商原则下进行跨国私领域人权管辖安排。在共建原则下进行人权管辖全球框架安排。 总之,跨国私法领域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其理论正逐渐体系化并扩展其适用范围,以解决跨国私法领域中关涉人权的具体实践。在人类命运共同思想价值引领下,在其方法论指导下,定能够形成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全球和谐共享的私法规则,造福整个人类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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