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缺席审判程序。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是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的必然之举,但其具体适用却面临着层层阻碍。本书突破传统刑诉教义学框架,采用功能主义视角,围绕缺席审判制度在国际追逃实践中的功能定位与适用困境展开系统考察。
本书揭示了制约制度适用的双重因素:缺席判决对国际引渡合作产生的潜在影响,以及外逃人员未归案状态下一般预防效果的不确定性;进而,通过国际司法实践考察与理论模型构建,解决了制度适用的顾虑问题,确立了基于预防效能的适用标准。在规范层面,本书构建了以公共利益衡量为核心、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方法的起诉裁量框架;同时针对审判程序提出三项制度创新:确立明确已知送达标准、构建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异议权行使机制、完善审前辩护权保障体系。
本书首次系统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目的功能规则分析框架,为完善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法律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指被告人因潜逃、严重疾病、死亡等原因未到庭接受审判,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加大反腐败追逃工作力度,为国际追逃提供新的法律制度的有益尝试和重要举措。
然而自设立以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仅在2021年12月9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程三昌贪污一案中成功适用过。申言之,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设立的六年间,外逃型缺席审判程序仅被成功适用过一次。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一时间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象征性立法程序虚置备而不用等质疑纷至沓来。面对质疑之声,缺席审判制度是否应当适用以及应当如何适用成了实践和理论需要回答的问题。
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时起,学术界就围绕量来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研究数量可观。截至2025年4月,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研究主题的专著已出版4部;在中国知网使用缺席审判进行标题检索,搜得学术期刊论文332篇,排除掉少量以民事缺席审判为题的论文,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期刊论文仍有300余篇;学位论文则有287篇。作为一个相对微观的选题,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体量较同一量级的其他选题表现更为突出。
从研究范式来看,现有成果可类型化为立法论与司法论两种研究进路。前者主要集中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确立阶段,侧重于对立法动因的规范诠释与理论建构;后者则多见于该制度研究中后期阶段,以司法适用为研究导向,旨在通过比较研究为缺席审判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拓展研究的国际视野。相关研究涵盖在场权的法律属性辨析、刑事缺席审判的送达机制建构、缺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体系以及异议权行使规范等核心议题。
尽管相关研究量质齐高,但如果把目光短暂地从纯理论层面切换到实践面向就会发现,现有研究大多停留在从制度谈制度、从理论谈理论的阶段,缺乏对实践的关注,从而未能真正指导实践,更谈不上给司法人员提供操作指南性质的指引。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现有研究多是以完善缺席审判制度,尤其是以整个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合理和自洽为目标来分析和检视缺席审判程序,并非以实现立法目的为依归。二是现有研究主要基于传统刑事诉讼法教义学方法,通过使用正当程序原则、价值平衡原则等理论工具对缺席审判程序规则进行应然分析,较少借鉴社科法学方法论对缺席审判制度的司法适用进行实然分析。根据不完全统计,已经发表的以缺席审判为主题的学术论文,95%以上贯彻了传统的刑诉教义学理论。由于传统的刑诉理论以程序正义为主要考量,因此不少研究得出的结论只在贯彻刑诉传统原理的层面有所助益,对实现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原意收效甚微,出现了解释结论与刑事政策脱钩、与实践脱节的情况。具体而言,刑诉法教义学阐释缺席审判程序面临解释不能、解释不当和解释不佳等问题。
首先,刑诉法教义学阐释缺席审判程序存在解释不能的困境。利用传统刑诉法理论对缺席审判程序规则进行解释,面临的第一个解释难题即是缺席审判的公诉裁量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规定作为缺席审判制度最重要的建构性条款,划定了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但对于适用范围内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案件,如何判断是否应当提起公诉,刑诉法并未言明,相关的司法文件也未进一步给出解释。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哪些犯罪嫌疑人在境外的案件可以提起公诉,哪些可以暂不提起公诉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
一直以来,我国采取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诉讼理念。学界对起诉便宜主义的研究也多关注酌定不起诉、特殊不起诉等制度,尚未有研究触及缺席审判的起诉裁量问题。事实上,缺席审判程序的起诉裁量是需要进行规范阐释的。传统刑诉教义学在此问题上集体失语,就是因为对什么样的案件进行缺席审判,对什么样的案件不进行缺席审判,并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平衡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命题,即便在程序正义已经能够得到最低保障的前提下,是否提起缺席审判公诉仍需结合刑罚目的,借用成本收益分析法进行利益衡量,这并非传统刑诉法学理论所能涵盖。
其次,刑诉法教义学阐释缺席审判程序存在解释不当的情况。比如,讨论缺席审判程序中的异议权这一问题时,有学者从异议权设置的正当性出发,驳斥了基于缺席判决对引渡的负影响考量,赋予外逃人员归案后全面异议权的做法。该文认为:异议权的边界应当考虑所救济的原权利,不得超出原权利的意旨。此外,文章还强调异议权的设置应当遵循效益原则,确保救济的成本与可能的收益相适应,避免过度保障。该解释路径完全符合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在刑事诉讼理论层面达到了严密、周延的论证效果。然而,在面对国际追逃这一特殊问题以及缺席审判这一特定程序时,仅基于刑诉理论得出的结论可能会与立法目的相悖。事实上,赋予缺席被告人全面不加限制的异议权,是立法者为了增加缺席判决后与他国引渡合作的成功率而特意设计的。文章提出的应当限制异议权适用案件范围、要求异议必须附加理由以及限制异议权行使期限等建议可能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因此,仅对缺席审判的适用作正当性判断,而不进行合目的性检验,得出的结论极有可能与立法原意相悖。尽管学界普遍认可缺席审判程序的确立带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和强烈的刑事政策色彩,但在对缺席审判程序进行解释时,却未能充分贯彻功能主义进路。
最后,刑诉法教义学阐释缺席审判程序存在解释不佳的问题。举例而言,起诉书副本的送达方式,是研究缺席审判程序一个不能回避的争议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从条文来看,《刑事诉讼法》使用概括的立法方式确立了缺席审判起诉书副本的送达规则,却并未明确规定在缺席案件中可以采用哪些具体的送达方式。学者对于该问题观点不一。比如,有学者从缺席审判程序运行的合法性前提出发,推导出缺席审判对被追诉人应当适用直接送达,不允许公告送达。另有学者则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92条规定的三种法定送达方式可能出现送达不能的情况,因为确切知悉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址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有必要允许公告送达等方式以实现缺席审判程序的设立目的。此例再次说明,基于刑事诉讼理论和刑事政策考量对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进行解读,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可见,现有研究缺乏对缺席审判制度能否实现设立目的的考察,对相关规范的解释未能注重解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没有形成对刑诉法规范解释过程的反思性调控。有鉴于此,本书旨在与缺席审判程序法教义学研究对话,丰富缺席审判制度研究的视角和方法。与缺席审判程序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不同,本书具有两点原创性:一是本书不仅将缺席审判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审判程序来理解,还将其置于腐败治理和国际追逃的图景中作为一种国际追逃的制度工具来理解;二是本书贯彻结果导向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是一种事前观点,着眼于适用、解释、制定法律会带来的效果,并从这些效果来评估应该采取何种法律措施。因此,在决策缺席审判程序是否适用时,需要评估缺席审判程序适用对国际追逃整体工作的影响,尤其是考虑到缺席审判程序在实践中可能遭遇的挑战和出现的负面影响,考虑到实践的因素必不可少,这也决定了本书带有比较明显的经验特质。
综上,本书使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相结合的方法,将国际追逃的刑事政策融贯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范解读,致力于回答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能否实现立法目的,以及如何实现立法目的的问题。在此问题意识指导下,全书分为五章。第一章通过回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设立背景、立法过程,明晰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目的,梳理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现状,找出缺席审判制度面临的困境和顾虑。第二章针对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的第一重顾虑,即缺席审判可能成为外国拒绝引渡外逃人员的理由,影响追逃目的的实现的问题,对缺席审判与引渡追逃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借鉴外国相关实践,尝试寻找消除缺席审判对引渡负面影响的具体路径。第三章针对缺席审判制度适用的第二重顾虑,即缺席审判作出后外逃人员不能追回,影响预防目的的实现的问题,对缺席审判与一般预防的关系进行理论探讨,通过建模探究如何控制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数量以实现预防效果的最大化。
解决了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顾虑问题,本书进一步回答缺席审判制度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包括缺席审判程序的起诉和审理两个阶段。故第四章探讨缺席审判的公诉裁量问题,建构缺席审判选择性起诉的理论、标准和方法,着力解决检察机关面对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在境外案件是否提起公诉的问题。第五章进一步完善缺席审判在审理阶段的程序规则,包括送达规则、异议规则和辩护规则,以期实现缺席审判程序适用不影响引渡合作,更好地服务国际追逃大局的目的。总而言之,本书通过消除司法人员对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顾虑,为加大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提供理论支撑,同时也为具体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提供决策方法和完善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以国际追逃中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为题,仅讨论外逃型缺席审判程序,对于被告人死亡或因严重疾病不能出席庭审的案件,本书不予涉及。此外,由于国际追逃主要针对的是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的腐败分子,为进一步聚焦研究,本书讨论的外逃型缺席审判主要针对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外逃人员,对于实施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外逃人员,仅在实有必要的限度内论及,是为本书研究范围之局限。
郭晶,澳门大学法学博士,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刑法、区际刑法、港澳国安法等。兼任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多年担任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和高校间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庭辩和书状法官,曾在美国、荷兰、德国、意大利、芬兰、希腊、克罗地亚等国家交流访问。出版个人专著2部,在学术期刊发表中英文论文近30篇,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课题3项。
总序
引言
第一章 国际追逃的转型及缺席审判制度的产生与适用
第一节 国际追逃工作的转型
第二节 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回顾
第三节 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节 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现状及适用顾虑
第二章 追逃视野下缺席审判与引渡合作的关系
第一节 缺席审判制度对引渡失灵的救济
第二节 缺席审判制度对引渡合作的负面影响
第三节 消除缺席审判对引渡负面影响的积极尝试
第三章 追逃视野下缺席审判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一节 通过缺席审判避免有罪不罚
第二节 通过缺席审判实现积极一般预防
第三节 缺席判决无法执行对一般预防的反噬效应
第四章 追逃视野下缺席审判的公诉裁量
第一节 缺席审判公诉裁量的概念内涵
第二节 缺席审判公诉裁量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缺席审判选择性起诉的公共利益衡量
第四节 缺席审判案件公共利益的衡量方法
第五章 追逃视野下缺席审判的审理规则
第一节 缺席审判案件的送达规则
第二节 缺席审判案件的异议规则
第三节 缺席审判案件的辩护规则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