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和范围。本部分主要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将哪些规范性文件纳入到备案审查范围中,具体将提出外部性、普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公开性等四大标准,并进而列举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合法性标准(不抵触)的适用。我国《立法法》规定,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应坚持不抵触标准,则在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合法性备案审查过程中,不抵触就成为一个重要标准,本部分将重点分析不抵触的含义、我国现有不抵触标准的比较、不抵触标准的具体适用等内容;
第三部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适当标准的适用。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符合上位法,而且还要合理,2023年12月份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进一步规定了在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本部分将对备案审查中适当标准和比例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决定的溯及力。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对备案审查结果是否应溯及无效等问题也具有争议。也就是说,有权机关作出备案审查决定之后,该决定是否会导致规范性文件向过去失去效力。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涉及到法的一致性、法的安定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等多种法益,需要对这些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的法益进行综合的衡量。本部分将讨论,在我国,应当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应以专门且更高级别的文件规定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对立法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实行备案审查决定上的无差别适用。同时,应在衡量法益的基础上赋予撤销和废止以相同效果,并对基于无效规范所作的司法裁判及其他行为进行效力区分,还应当在比较规范性文件与其所违反的上位法的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的基础上决定溯及力的起点。
第五部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实践探索。本部分以上海市为例,讨论上海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决定的修改,并以实例说明如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