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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履职相关行为规制与备案审查研究 本书属于《新时代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研究》(2019FZX012)项目成果研究。任何立法的实施,都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公务员私行为的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中探索,既希望对于公务员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也希望进一步厘清党内法规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备案审查在党内法规中是适用。2017年,我国对于《公务员法》进行了修正,主要是涉及到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问题。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了《公务员法》,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07条调整为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此次修改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问题以及行为规范的监督,包括了对于公务员私行为的监督,例如增加了家庭美德等问题的惩戒。2018年《监察法》出台,对于公务员的行为规范及监督与惩戒,又形成了新的体系,即国家监察体系,这既需要与原有的纪委执纪与行政监察权责统一,立法上则更需要深层次的衔接。尤其是政务处分取代了行政处分,《公务员法》以处分统一涵盖,与就《监察法》的政务处分,有何区分呢?必须强调的是,公务员相关立法必须应立足于保护公务员权利为核心,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的私行为,不能够仅强调惩戒,而不注意保护公务员权利,也不能够仅为了惩戒而无限制扩大的私行为规制的范围,而不考虑社会接受程度以及人权保护等问题。2019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将备案审查制度适用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对于备案审查是新领域的开拓,是对国家法的创新,是对公职人员权利保护的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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