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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国特色的法理诠释 众所周知,近代中国,积贫积弱。自清末维新变法以降,西法东渐,中国的私法学传统主要师法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在研究范式、研究对象(内容)、研究方法、材料选用、制度修辞等方面,莫不以西学为师尊。随着一代又一代的有志之士致力于民族复兴大业,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中国的私法学研究亦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的民商法学人逐渐摆脱早先对西学顶礼膜拜的前见思维束缚,开始立足本国国情和本土实践,检讨和反思域外私法学理论的缺陷和弊端。例如,民法学对物权行为理论从否定到部分/全部继受,对动态体系论的系统检讨,公司法中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反思和质疑,证券法中对证券欺诈因果关系的判断,金融法中对金融发展/创新和金融稳定/监管关系的探寻,等等,这些,无不昭示着中国民商法学研究的自省自觉和转型迹象。恰如萨维尼所言,法律作为一种历史上特定的现象,如同诗歌、语言、宗教一样,深深地扎根于民族的生活和历史之中。 不是某个特定的立法者的理性塑造了法律,而是由贯穿整个历史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e)的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力量(inneren stillwirkender Krafte)使之得以有机地培育成长。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中国的私法学研究开始关注自己的本土实践和中国特色问题,不再简单的邯郸学步、模拟西学,开始注重对域外制度的功能继受。这无疑属于中国私法学研究的重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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