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传统刑法体系面临着冲击。本书系统梳理了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深入探讨了智能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及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与归责模式,并对刑法中的主体、主观要素、责任能力等核心概念进行了教义学解构,提出前瞻性的刑法规制策略。刑法既要防范技术滥用带来的法益侵害,又要避免过度规制而抑制科技创新,努力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平衡。本书为我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法律应对体系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制度建议,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本书适合关注人工智能法治的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亦可为相关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参考。
房慧颖,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市数字化转型与数字法治建设研究创新团队研究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研究基地研究员,多家CSSCI核心期刊审稿人。
主要研究方向为数据法治、人工智能刑法规制、刑法教义学、信息网络犯罪预防性刑法。
在《学术月刊》《法学》《政治与法律》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多篇文章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等转载;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司法部、教育 部、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等多项。
第一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伦理和法律问题
第一节 智能机器人的伦理属性
一、智能机器人与自然人的关系
二、智能机器人道德应被赋予和认可
第二节 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属性
一、智能机器人的特性
二、智能机器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的刑事风险
一、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风险
二、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三、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和质变
一、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量变
二、人工智能时代传统犯罪的质变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与理念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应秉持前瞻性的刑法理念
一、人工智能时代需要革新刑法理念
二、前瞻性刑法理念与相应误区辨析
第二节 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与适当性
一、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正当性
二、刑法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的适当性
第四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路径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风险的刑法规制
一、人工智能时代不同阶段刑事责任类型划分
二、普通智能机器人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三、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四、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责任认定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不同类型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划分
二、刑法规制不同类型涉人工智能犯罪的路径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犯罪论体系的省思
第一节 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认定
一、问题的缘起
二、准确认定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三、强智能机器人与其他刑事责任主体没有本质差异
四、强智能机器人可能接受的刑罚处罚
五、确立强智能机器人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不会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认定
一、问题的缘起
二、准确判定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主观罪过的重要性
三、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故意的认定
四、涉人工智能犯罪中研发者犯罪过失的认定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的行为含义新解
一、问题的缘起
二、准确确定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含义的重要性
三、刑法中行为含义的法理根基
四、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应有之义
第六章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刑罚论体系的重构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必要性
一、强智能机器人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原因
二、人工智能时代我国现行刑罚体系的局限性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可行性
一、能够实现刑罚的功能
二、能够实现刑罚的目的
三、符合刑事立法规律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我国刑罚体系重构的设想
一、具体刑罚体系设计应坚持的原则
二、具体刑罚体系设计构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