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学:律师、法官、警官、检察官办案的原理与实践》在理论上厘清了法制学与法治学两者的边界,揭示了法律学与法哲学的内在特点,提出了案件学的概念,使之结构图形化,为计算机辅助办案提供了必要条件。全书分基本原理与审案流程两编。
1997 年,介绍本书作者朱伟审判工作的《知性与理性》一文荣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企业与法》杂志等多家新闻媒体组织评选的我心目中的法官主题征文一等奖。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先生曾评价本书作者朱伟的专著《审判方法论》:这是一本值得每一位法律工作者认真研读并从中获取实用知识的工具书。
序言
司法,实现公平的本源是什么?审判,陪审员参与的专业性是什么?法律,由人大代表审核的正当性是什么?上述问题为法哲学范畴,你一旦有了正确答案并予应用,那么无论是在审判岗位,在辩护席上,或是公安侦查、检察公诉,乃至纪检监察,定能领略到办案过程的顺畅与意义。
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与医学、神学、文学并列欧洲中世纪大学四大学科,它们是人类学的起源与重要组成。神学、文学关注人类的精神与文化世界,医学、法学关注人类的身体与社会世界。法学与医学为孪生学科,医学关注形而下的身体健康,法学则关注形而上的社会健康。法学与医学构造相同: 法院、医院,案情、病情,开庭、开刀,证明、化验,法典、药典……不一而足。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司法,司法是并列词,类同医药。司法,涉及对象、工具、标志三个维度,对象不明就会盲人摸象,工具缺失就成徒手战士,标志模糊就易迷失方向。
为了使法学爱好者有个正确的认知方向,这里借用医学作类比。医学由医科和药科两部分组成,研究医科从生物学、人体学、解剖学开始,法学也由司科和法科两部分组成,研究司科从社会学、案件学、解构学起步。研究者把司科解读成法哲学,源于判定现象性质涉及价值观,实现过程不仅需要分析判断,还需要综合判断,是谓智慧方法。法哲学的美妙,源于既有文学般的生动,又有数学般的精准,其复杂性是一旦不能有效厘清法哲学与法律学的区别,就会出现有比无更坏的后果。所谓法哲学,即法治学的别名,所谓法律学,则是法制学的简称。
案件是形而上的,无形使人们有了主观想象的空间,由此讨论就易成为一场没有边界的困境。案件,不建构标准,法律适配就成为无的放矢。司法的公信力基于同案同判的普遍性,同案同判的普遍性源于审案路径的统一性,审案路径的统一性来自立案事实的标准化,立案事实的标准化是因为形式逻辑的主宰性,以上都是客观而直观的。有人认为,每个案件是不同的,所以不能同案同判,显然这是受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观点影响,但赫拉克利特也意识到事物发展变化是有逻辑的,巴门尼德更是直言真理之路是以存在为存在,而非以不存在为存在,重要在本质。
社会已进入智能化时代,法学教育也已普及,但案件的审理仍未呈现规律,法院在立案形式上纠结于承办人审核制与起诉人登记制两种极端,内容随机抽取如借贷赔偿等案由,对其概念的真实内涵全国法官并无统一认知。现实中的办案矛盾,除了由当事人性格影响,更多因为客观标准的缺失。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法发〔2015〕6号),决定自次月1日起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上述意见本身不是案件标准,使得立案难并未切实改变,承办人仍以各种理由推诿,更有法官会直白地告诉你可以投诉,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21年末召开新闻发布会强调,防止年底不立案现象。可以肯定,案件没有建构标准是司法无序的根源。
医学上的高血压等病因,内涵标准全国统一,并配有统一的测量仪,否则医疗事故会层出不穷,医患关系将难以想象。同理,法学上的案由内涵不统一,解构路径就无法统一,证明科学就无从谈起,法律适配就丧失靶标,由此必然影响办案的品质与效率,必然影响法制的实践与效应,必然影响法学教育的宗旨与效益,也必然影响法治的公信力。立案的事实标准保障司法公平,审案的工艺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办案的工具标准保障司法效率。
笔者在长期的审判生涯中积累了三项纪录,一是年终未结案多年为零,二是连续十多年一次庭审三个月结案,三是服务多个审判庭没有一起案件留给其他法官接手。2017年,经曹忠明院长引见,与其基层法院交流,一天内解答包括一年以上各类性质未结案件20起,有的之前已与中、高院沟通未获结论,由此说明案件学的普适性,上海法院适用,其他地区法院同样适用,二十年前适用,现在同样适用,执法、司法适用,律师代理、辩护也同样适用。
在总结办案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于2010年10月出版《审判方法论哲学视野下的审判学引论》,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先生作序称其是一本值得每一个法律工作者认真研读并从中获取实用知识的工具书;2014年10月出版立案事实标准的专著《民商案件案由要件》,2018年11月出版审案工艺标准的专著《法律应用规则》,如今已完善为立案要件和审案路径。
立案要件基于规范思维、底线思维,内容对应案由,保障法院与起诉人统一事实标准,它既是同案同判的基础,也是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由规范的必要条件;审案路径基于案件自身结构揭示的解构规律,从而使审判环节客观透明可视,目前已编为计算机数据,一旦植入互联网,将辅助法官从根本上解决立案难与审案繁问题,解决承办人个性化认定的弊端,切实保障同案同判。现实生活中的汽车驾驶、医疗诊断,以及各类制造正逐步智能化,唯生产公平的审判仍停留于原始经验状态,此绝非正常现象,更因案件无规律,只是人们研究方向反了,忽略了对案件规律的发掘。可以想象,当医生只掌握药典知识,不掌握人体知识,开刀手术就无的放矢,就不能救死扶伤。同理,当法官只掌握法典知识,不掌握案件知识,开庭审判就像盲人摸象,就不能具有公平正义。
本书由基本原理和审案流程两部分构成,审案流程包括应用规则。有了基本原理,应用规则就是具体算法。法学的应用场景在公检法司,本书评析案例过百,目的并非展现解构能力,或呈现复杂生动,而是为了揭示规律,科学的案件模型仅此一种,一旦掌握就能如庖丁解牛般办案,之于行政、刑事、民商等的分类,仅是不同性质区别;之于公、检、法、司等的分工,仅是不同职能差异;之于航空、海事、保险、金融,乃至婚姻、继承、合同、侵权等的分类,仅是主、客体及其形态不同。主体,要么是自然人,要么是法人;客体,要么是人的权利,要么是物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扩展至行为权利、智力成果;案件形态,要么是民商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及其两者旁支相邻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要么是刑事的一般罪形、特殊罪形,要么是行政的服务与管理。国外的陪审团制度,判例制度,都非科学理论,只是在未发现案件规律时的变通办法,属于哲学范畴的智慧方法,判例法的法,当指案件处理方法。
司法执法问题的根源,在当下中国是以法制学的法律学充当法治学的法哲学,好比医学用药科替代医科,好比汽车学院替代汽车驾驶学院,学的与用的不一致。法学教育,传授的知识皆为法律研究所用,若专业不对口,就似药科生入职医院诊断病情,从事开刀手术,无法救死扶伤。法哲学研究不应缺失本源意识,需要从案件内涵的元素、结构、证明原理、解构路径入手,这些知识正是对应包括办案终端法院在内的立案事实和审案工艺,人们通过语义、逻辑、哲学等基础科学工具的应用来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本书对各类办案的原理做系统论述,希冀法哲学名副其实,为完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奉献力量。必须承认,这是一部法治说明书,读来枯燥无味,并不引人入胜,但希望通过计算机语言辅助来保障司法形式与内容统一,减轻承办人工作压力。
业界急需明确法学究竟包含哪些领域,以免受到木桶效应的影响。明确后,才能确保司法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本书即是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