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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的规范完善 读者对象:大众
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在实践中仍未摆脱“形式化”的桎梏,以“互动性”作为评估该权利行使是否有效的标准发现:政府等义务主体主导模式下自上而下的力量过于强大;而来自公众的自下而上的力量显得单薄。二者之间无法形成平等互动,导致了我国环境行政公众参与权难以有效实现。亟需对其进行规范完善。一是将公众区分为环境利益相关公众、环保组织和其他一般公众,在此基础上为不同类型的公众匹配不同参与强度的权利,让公众形成自发的、原生的力量来参与环境事务,进而激活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二是对作为义务主体的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企业而言,要有效约束政府权力的任意行使,并以国家能力促进环境共治体系的形成。三是以程序性为中心完善环境行政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破解司法保障机制不足的难题,让公众参与权得以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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