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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契约制度研究
罗马法时代,非典型契约系契约类型的原初体系,历经法典化时代的发展,渐已成为契约类型的隐含体系。简单类推典型契约规范的调整方法,将损害契约主体的意思表示。对非典型契约的规范,应该回归到契约类型的整体布局,应以给付为中心设立框架性类型系列及其规则。对于类型间过渡形态或者混合形态的非典型契约,难以直接确立参照适用的规范内容,应首先依据“动态化评估机制”完成契约定性,再依据契约的结构特性来确立司法适用的具体方法。本书在本体研究、方法论创新、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建立了统摄所有非典型契约形态的一般化的规则体系与适用机制,相信对指导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司法适用与理论发展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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