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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构造研究
由于经济法理论研究薄弱、经济法立法分散以及经济法本身具有的时代性和回应性特征,经济法难以像民法一样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实现体系化构造,但这不代表经济法就不需要实现体系化。经济法实现体系化的方式可以采用主体经济行为的开放式路径,而不是采用法典化的封闭式路径。其中,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政府主体经济行为可以成为经济法体系构造的两个支撑点,经济行为法和经济监管法可以成为经济法体系构造的两个层面,从而形成市场规制法和政府规制法两个基本内容,并可通过制定经济法通则的形式予以确立,其不仅可以为后续竞争法、消费法、劳动法、金融法、财政法等具体子部门法的法典编纂提供法律依据,也可以为市场规制法和政府规制法的细化提供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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