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卢汉曾言,“我们塑造了工具,此后工具又塑造了我们”。技术在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带来风险。在著作权制度领域中,数字化技术发展出新的分支,包括以人工智能主宰的智能化技术和虚拟现实主宰的虚拟化技术。数字化技术的两类新分支均冲击了著作权制度体系下主体、客体和侵权层面的原有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调适著作权制度体系,是现阶段探讨且后续仍有研究空间的复杂问题。本书旨在保有现有制度的基础上,以实现著作权法所秉持的制度价值和宗旨为目标,提出不超脱现有法律主体、不刻意宽泛增加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以及保证作品传播效益、促进文化繁荣的解决方案。
周澎,河南周口人,2011—2021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特聘副教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研究与教学工作,研究方向为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与知识产权法相关的内容。在《法律适用》《知识产权》《法学杂志》《出版发行研究》《中国出版》已累计发表论文十余篇。出版专著《算法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研究》、教材《知识产权管理》。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青年项目一项(在研)、杭州市科技局软科学项目一项(现已结项),参与多项国家级、省部级项目研究。
数字时代的著作权法:挑战、变革与未来(代序)
导 论/
第一章 著作权法视域下数字化表达概述/
第一节 数字化表达的释义/
第二节 数字化表达与思想表达的关系/
第三节 数字化表达与著作权保护/
第四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国际规制现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问题分析/
第一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具体问题表现/
第二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立法例之困/
第三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司法适用障碍/
第四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理论证成之困/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探析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理论本质/
第一节 多维度视角下数字化表达的阐释/
第二节 利益平衡视角下数字化表达主体范畴的解析/
第三节 数字化表达突破地域限制的根源/
第四节 数字化表达与作品合法使用的制度选择/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重塑之立法考量/
第一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立法例宏观考量/
第二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具体考量之主体论/
第三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保护具体考量之客体论/
第四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具体考量之限制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重塑之司法调整/
第一节 允许数字化表达司法标准的细微差别/
第二节 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保护认定标准探索/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现状审视/
第一节 我国作品的著作权立法演变/
第二节 我国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问题探讨之必要性/
第三节 我国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问题检视/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我国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法问题应对之策/
第一节 我国数字化表达的著作权立法完善/
第二节 我国著作权法范畴下数字化表达之具体设计/
第三节 我国数字化表达的可版权性认定之司法完善/
本章小结/
结 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