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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限制、比例原则与原则权衡

基本权利限制、比例原则与原则权衡

定  价:98 元

  • 作者:陈杰
  • 出版时间:2025/6/1
  • ISBN:9787522752099
  • 出 版 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 
  • 页码:0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16开
  • 商品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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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对象:大众

本书通过对合比例性概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存在如下三重比例观:作为正义要求的比例观、作为手段评价的比例观和作为权益平衡的比例观。此外,对于在部门法领域存在的比例原则泛化这一现象,应该理解为宪法比例原则的部门法化,因此寻找比例原则的宪法规范基础就成了应有之义。虽然现行《宪法》并未规定比例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宪法相关规定中无法推出比例原则。在理论上,就比例原则自身而言,一个以正当目的原则为独立审查步骤的四阶比例原则更能成立,其中适当性原则与必要性原则对立法机关实施手段-目的审查(事实发现维度),正当目的原则与平衡原则实施规范性审查(价值证立维度)。同时,由于稀释权利、不可通约性以及效率损失等问题的存在,比例原则在理论上正面临多方面挑战。首先,通过平衡原则来处理公共利益与基本权利的冲突意味着权利、利益和政策在性质上没有差别,这使得权利保护不再具有优先性。其次,当把权利与利益等异质的事项放在一起衡量时,又会因为不存在供平衡参照的标准而使裁判任意化,裁判的任意化又会导致裁判者裁量权激增从而做出不理性的裁判,最终损害法的确定性、损害法治。最后,如果说上述批评是针对平衡原则的,那么还有一种基于效率的批评则是针对手段-目的审查的,它认为比例原则自身的结构化特征会导致效率损失,所以应该以成本-收益分析替代它。事实上,所有这些批评都是站不住脚的。就稀释权利这一批评而言,由于后果主义式的平衡原则与权利优先性观念是相容的,并且在面对公共利益时权利具有自限性,因此不能认为对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进行衡量就稀释了权利。至于不可通约性批评,阿列克西论证“对宪法的重要性”可作为平衡参照的共同标准,而巴拉克论证“边际社会重要性”可作为共同标准,这在很大程度上回应了哈贝马斯的批评。针对基于效率的批评可以作如下回应:因为标准比例原则并不将效率作为唯一价值目标来追求,并且成本收益分析为了追求效率会侵犯权利,所以标准比例原则反而是一种能够限制公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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