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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视角下的自然人破产法律问题研究 主要观点:第一,自然人个人过度负债是一个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化解过度负债危机的必然选择。第二,自然人破产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因各国信用市场的发展程度与立法传统的影响而呈现差异,这也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选择问题。第三,针对自然人破产案件数量多、司法资源不足的现实,自然人债务庭外清理程序是必需的选择。第四,自然人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的准入标准应透明和确定,以避免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不当使用。第五,破产免责体现了一种分配正义,释放了个人债务人的生产力,实际上是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提升。第六,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两种主义在域外实施的经验并非是非此即彼的排斥状态。第七,大量的自然人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预期分配很少或没有,因此,债权人的被动参与是理性选择。第八,自然人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是必设机构为宜。与企业破产案件相比,自然人破产案件具有数量多但规模小的特点,管理人通常履职动力不足。第九,国际化与本土化是任何一部法律制度构建中都需要平衡的一对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要求因领域差异而不同。作为我国首 部关于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更多基于与国际转轨的考量进行了许多制度性创新。我国未来自然人破产立法应该如何协调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关系,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重要议题之一。与其他商事法律所具有的国际性相比,自然人破产立法应该更注重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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