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介绍
自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来,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其写入党章,又在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被再次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刑法保护环境是新时代的要求之一,也是领会、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刑法中虽然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但在实践中如何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却成为一大难题,2013、2016年司法解释对于何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缓解了污染环境罪的司法适用困境,但因其解释结论忽视刑法基本理论的传统逻辑,没有对法益保护内容与法益保护阶段进行分层,虽然完成了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的任务,但引发了刑法理论与罪刑适用中更多混乱,也由此激起了理论界对司法解释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诟病;2020年刑法吸收了学术界对本罪的批评建议,对罪状进行了分层规定,2023年司法解释也在立法修改的基础上再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进行了完善。结合这一系列讨论与修改,阐明本罪法益保护的内在机理,从教义学角度对这种修改的合理性进行证成则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在主观方面,在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概念与性质不明的情况下,实践中对本罪主观罪过的前后立场不一致,虽然近几年各种纪要、司法解释、典型案例、指导案例均表现出支持污染环境罪为故意犯罪的立场,但实际上只有观点而缺乏论据和论证,无法回应故意与过失犯罪的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