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除了存在于人类共同的想象之外,这个宇宙中根本没有神、没有国家、没有钱、没有人权、没有法律,也没有正义。
《人类简史》
法律与文学研究属于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在法理学研究的大家庭中,法律与文学研究即便算不上一枝独秀,至少也是独树一帜、楚楚动人了。
法律与文学研究的繁荣兴盛来自于作为异质学科的法学和文学的交互滋养和彼此启发,反映出法律与文学之间天然的紧密联系。
一方面,文学是法律得以表达自身的基本工具。现实世界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离不开文学的加持。最能说明这一事实的证据是,举凡伟大的法典无不代表着当时文学的最高水准,所以司汤达在小说创作过程中,才要每天读上几页《法国民法典》,以寻找语言的灵感。而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卡多佐也坦承:在司法判决的荒野上,文学风格不仅不是一种罪恶,只要运用得当,它甚至具有积极的益处。
另一方面,法律(尤其是司法)是文学叙事的重要对象。文学以揭示人性、映射现实为使命,而法律不仅是现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约束人性的重要制度性力量。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古往今来那些伟大的诗人、剧作家、小说家都如此地偏爱法律题材。不少经典的文学作品触及法律命题,或者本身就是纯粹的法律故事,例证不胜枚举,西方的有《安提戈涅》、《威尼斯商人》、《悲惨世界》(又名《法律的命运》)、《审判》等戏剧小说,中国的则以流行于明清之际的一系列公案文学如《包公案》《施公案》《狄公案》为代表。
法律与文学研究将文学的视角引入法理学的思考,从文学作品中汲取营养,以感性调和理性,从而拓宽了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也丰富了法理学研究的内容。罗宾·维斯特曾提示我们:文学包含有关法律的真相,而这种真相并不易于在非叙事的法理学中被发现。到了冯象笔下,这层意思揭示得更为显豁:要弄懂中国老底子的政法手段,光读《唐律疏议》《资治通鉴》《名公书判清明集》是不够的,搞不好还被蒙了;不如听那门子讲一遍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的护官符来得切中肯綮,纲举目张。
诚如冯象所言,想要对中国传统法制和古典法理有更真切的了解,学者实在有必要好好读一读《红楼梦》《水浒传》《儒林外史》《金瓶梅》等古典文学名著。在这些久负盛名的现实主义作品中,读者不仅可以发现大量鲜活的古代法制史料,其中有不少甚至可以补典籍记载之不足,而且可以具象化地走近古人的法律世界,体会古人的法律情感和法治理想。
能够为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提供营养的其实不限于现实主义文学作品,《西游记》《聊斋志异》《封神榜》《镜花缘》何尝没有价值?有读者就从《西游记》的字里行间读出了猪八戒的法律意识和权利观念,而描写唐僧身世的一节文字《陈光蕊赴任逢灾 江流僧复仇报本》则反映出中国古代为亲复仇传统的强大,再看唐僧师徒投身艰苦卓绝的取经事业以赎前衍的故事逻辑,其将功折罪的法律寓意再明显不过。至于《聊斋志异》,其中描写司法或法律的篇章真正不少,如《席方平》《胭脂》《太原狱》《诗谳》《考城隍》皆是,其间既有对政治黑暗、司法腐败的揭露和鞭挞,也借由幽冥审判和因果报应表达了作者对公道正义的向往和呼唤。
再把眼界拓宽,除了小说这种文学体裁,戏曲、杂文、诗词歌赋乃至民间文学,无不可以成为法学研究取资利用的素材。清人赵翼有《题白香山集后》诗云:风流太守爱魂消,到处春游有翠翘。想见当时疏禁网,尚无官吏宿娼条。提示我们,白居易的诗作是考证中国古代官吏宿娼禁令制度的绝佳证据,而后来学者以文证史的研究路数或者正取资于此。
读诗的这层好处折射出文学作品的法律教益价值。借由那些优秀的文学作品的帮助,读者不仅可以把握法律的当下,而且得以窥探法律的前身,甚至能够预见法律的未来。科幻文学的法律预测功能最为突出,不少优秀的科幻小说不乏对未来人类社会法治状况的设想。如《三体》中青铜时代号审判记录显示,为当代人所珍视的无罪推定原则在危机纪元被部分推翻了。日本科幻小说《百年法》则大胆地设想了人类实现永生后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导读者思考代际义务的正义性以及由法律来规定人何时死亡的正当性问题。
将文学资源引入法律教学和法学研究不仅有理论上的必要,而且从一开始就充满了乐趣。喜欢听故事、讲故事似乎是人类的天性,文学作品(包括影视作品)总是可以轻松地调动人们的情绪,乃至触及人们的灵魂深处。经验告诉我们,大多数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可能都要归因于童年时代童话故事的熏陶。
若是按照《人类简史》的作者尤瓦尔·赫拉利的说法,故事的发明或讲故事的能力的形成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正是通过讲故事,人类建立起共同的想象,从而可以实现复杂的社会分工和协作。在这个意义上,几乎全套的政治法律制度都隶属于这种共同的想象,从而与故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很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宪法序言的故事属性尤其明显。以我国现行宪法的序言为例,其中较长篇幅的历史叙事在交代宪法诞生的历史背景和宪法由来的同时,阐明了革命和法治二者之间深刻的历史联系,从而使国民获得法治意识形态层面的教益。
对于司法实践,讲故事同样重要。在张扣扣杀人案中,被告辩护律师在洋洋洒洒的辩护意见中,一开篇就大胆断言:这是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而据学者们的观察,英美法系的法庭审判,不啻一场故事比拼,控辩双方各抒己见,讲述着内容迥异的两个故事,结果就看谁的故事讲得更生动,更符合生活逻辑和人们的情感认知。
法律的故事属性易于理解,故事的法律属性却常被人忽略。故事的法律属性在中国古代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中国古人的词典中,故事通常并不是对过去的人和事的泛指,而是特指先例、惯例、不成文的制度。看完以下几则材料,当信吾言不虚:
故事,天子未得鱼,侍臣虽先得鱼,不敢举竿。(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三)
本朝殿试,有官人不为第一,自沈文通始,迄今循之,以为故事。(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二)
赵昌言参机务,旦(指王旦,时为虞部员外郎、同判吏部流内铨、知考课院,与赵昌言为翁婿)避嫌,引唐独孤郁、权德舆故事辞职。(脱脱《宋史》卷二八二)
对故事的重视和遵循无疑体现出一种法治精神,因而构成中国古代法治文化传统的重要方面,其影响力迄今不绝。而通向未来的中国法治要想接续文化根脉,焕发文化生命力,恐怕绕不过对故事的温寻和讲求。
在故事中发现法理不应该是一种奢望。因为即便是广义上的故事,其中也一定包含着创作者的是非观念和价值意图,凝聚着不同时代的人们对公平、正义、人道和爱的理解。此种由故事所传达并塑造的意识形态姑且可名之为故事正义。故事正义既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又具有一定的理想成分,从而能够反作用于实然的正义体系。
文学影视作品大都是在讲述故事,易言之,在表达正义。那么,这种故事正义究竟是什么样子的?它与现实正义的出入到底有多大?或者,这种法理追问可以置换为一个个更为平易而具体的问题那些读者耳熟能详的经典文学影视作品中埋伏着多少好玩有趣的法治元素?在波澜起伏、激动人心的故事情节背后,又隐藏着哪些不为人知的法律文化谜题?
本书即致力于回答这些问题。从内容上看,本书的各篇章之间并不存在天然的联系,但大体上都遵循着法律与文学研究的基本框架,因而可以划入同一类型。具体来说,就是以特定的文学或影视作品为抓手,探讨作品故事情节中所包含的与法律相关的实践问题或理论命题,在求得问题答案的过程中,帮助读者更准确地把握作品的文化内涵,也更深入地理解传统法律文化。为使结构看上去更为齐整,笔者把全书划为四个单元,分别从四个方面探讨文学影视作品中的法律文化,描摹故事正义的可能面相:
单元一探讨中国古代与身份、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建制和法律实践,揭示传统婚姻家庭法制和实践的历史文化特征;
单元二探讨中国古代与政治、行政有关的法治安排和法律实践,揭示推动制度形成和实践展开的文化因子;
单元三针对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和司法社会实践,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予以解答,以求管中窥豹,呈现传统司法文化的突出特点;
单元四聚焦古今中外司法领域或法律实践中的一般性法理问题,揭示法律(司法)正义的历史文化属性,呈现法理的迷人和深邃。
笔者真诚地期盼,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小书,会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引领读者开启一段法律文化之旅。读者会在不知不觉间领略到法律文化的魅力所在,从而产生进一步了解和研习的兴趣和动力。至少,通过阅读本书,读者不再觉得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是枯燥无味的。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写作本书的目的都达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