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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偏离、普通成员行为与合作社益农性
本研究得到了与常识、法理不同的结论:就提高普通成员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而言,最优的交易量分配比例小于60%,即偏离于《合作社法》的规定。进一步,交易量分配比例对普通成员增收存在着倒“U”型的影响。异质性分析发现,合作社分配制度偏离对大规模经营面积的普通成员提升效果更强,且最优的交易量分配比例更高;东部地区合作社分配制度偏离对普通成员提升效果更强,且最优的交易量分配比例更低。因此,本研究提出以下政策建议。应适当放松《合作社法》对盈余分配制度的硬性约束,适度放宽政策灵活性,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整区间,鼓励小农户以出资或生产合作多种形式加入合作社,构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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