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客观合并是诉的客观要素之合并,具有彻底解决相同当事人之间纠纷、防止冲突裁判的价值,因此各国均有诉讼客观合并的立法及实践,唯在内涵和类型上存在差别。构建本国的诉讼客观合并体系需深入探讨诉的客观要素之内涵及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立法、理论和实践明确区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诉讼客观合并包括诉讼标的之合并以及某些诉讼请求之合并,这既符合客观合并之价值,也尊重本土司法经验和理论,由此可确立包括单纯合并、重叠合并、选择合并、预备合并和竞合合并在内的一套完整、精简又具有实效的民事诉讼客观合并制度体系。
李静,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主持和参与多项省部级研究课题,出版专著《证据裁判原则初论》《法律思维训练与法律文书写作》,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上篇 诉讼客观合并概论 第一章 诉的客观要素之诉讼标的/5 第一节 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进程/5 第二节 诉讼标的理论的有关学说/13 第三节 我国的诉讼标的理论/39 小结/56 第二章 诉的客观要素之诉讼请求/59 第一节 我国诉讼请求的立法演变与含义/59 第二节 我国诉讼请求的法律要求/65 第三节 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70 小结/76 第三章 诉讼客观合并概论/77 第一节 客观合并的功能与要件/78 第二节 客观合并的类型——以多重请求权为例/84 第三节 诉讼合并的阐明/99 小结/101 下篇 诉讼客观合并各论 第四章 单纯合并、重叠合并与选择合并/106 第一节 单纯合并/106 第二节 重叠合并/112 第三节 选择合并/115 小结/125 第五章 预备合并/126 第一节 预备合并概述/126 第二节 预备合并之诉的中国实践/135 第三节 预备合并之诉的审判/146 第四节 未予预备合并时对后诉的审查/159 小结/162 第六章 竞合合并/163 第一节 请求权竞合的实体法效果/164 第二节 诉讼标的理论对请求权竞合的回应/170 第三节 我国请求权竞合的理念及实践/175 第四节 请求权竞合的诉讼合并/181 第五节 未予竞合合并时对后诉的审查/191 小结/194 参考文献/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