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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范中的程序性要素研究
第一章是对程序性要素的规范考察。本章首先对作为立法现象的程序性要素进行域内外的规范文本分析,并提出作为立法现象的程序性要素及其概念内涵。在此基础上对程序性要素的历史变迁进行规范考察,既搞清楚程序性要素滥觞的社会背景,也明确程序性要素的规范变迁情况。最后对规范文本中所呈现的程序性要素进行契合理论研究需求的分类。第二章围绕程序性要素的理论根基和功能风险展开。本章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程序性要素的理论根基。第二,程序性要素的功能风险。第三,程序性要素功能偏离的原因。第三章解决程序性要素的体系定位问题。程序性要素的体系定位应当坚持解释论、客观主义的方法论立场,以独立的程序性要素作为研究对象,以《刑法》、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之程序性要素作为研究范围,类型地界定程序性要素的体系定位。第四章解决程序性要素的效力认定问题。程序性要素的生效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程序要件包括通知的形式、次数和时间等,实质要件包括通知的主体和内容等,但是启动主体与相对人是否处于平等地位对具体要件存在影响。第五章在肯定程序性要素的效力之后解决其司法适用的困境。程序性要素的司法适用困境包括积极的程序性要素与“双重违法性”的关系,惩罚型程序性要素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系,程序性要素的情节竞合以及程序性要素下共犯身份的司法认定。如果将“双重违法性”仅理解为刑法违法性与民法、行政法违法性的关联,那么不仅可以保持理论的连贯,而且可以有效处理刑民、刑行的冲突问题。以“有限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立场选择,对具有相同属性的处罚措施进行折抵,可以妥善处理惩罚型程序性要素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关系。情节竞合在现有理论框架下可以有效解决,但是如何以程序性要素作为切入点,开辟一条出罪(免罚)路径需要特别研究。共犯欠缺程序性要素,能否认定共犯关系成立,取决于欠缺的程序性要素是否影响正犯违法性的认定,如果不影响,则共犯关系成立。第六章解决程序性要素的立法完善问题。根据程序性要素的功能偏离倾向,提出程序性要素的立法完善中应当坚持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节用刑法谦抑主义和发挥法益保护机能的指导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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