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观点集成》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书,可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热点法律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资深检察官、法官编写,直击实务热点
明晰裁判要旨·提炼司法观点·讲解诉讼实务
直击职务犯罪案件实务要点
展现法官裁判尺度
蓝向东,男,1969年生人,浙江遂昌人,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1991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学院法律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获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15年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工作经历丰富,先后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历年来,在《法学杂志》《人民检察》《中国刑事法学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著有《我国审前羁押制度问题研究》一书,并主编译作《卓越与底线——美国检察官奖惩机制研究》。薛春江 男,汉族,1968年4月生,陕西白水人,199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7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大学毕业,法学硕士,高级政工师。现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目录:
第一章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认定
——陈某贪污案
村基层组织人员特殊身份的界定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崔某某职务侵占、贪污、受贿案
村干部在协助政府部门腾退拆迁中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定性
——史某某贪污案
村基层组织人员骗取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性质认定
——张某、陈某贪污案
挪用资金罪中主体身份要件的认定
——张某某挪用资金案
第二章贪污侵占类职务犯罪的认定
第三章贿赂类职务犯罪的认定
第四章渎职类犯罪的认定
第五章职务犯罪的量刑
附录
挪用资金罪中主体身份要件的认定
——张某某挪用资金案
关键词:挪用资金主体身份认定转包内部承包
控辩焦点:在挪用资金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罪主体身份的认定,不能仅以用工形式作出简单划分,而应从实质出发,审查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在履行单位赋予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之职责;在建筑工程领域,行为人被项目承包单位授权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后行为人又以自有公司与项目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约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承包单位仅收取管理费,因行为人已从原项目承包单位承接了在该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其虽被原项目承包单位授权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但其并非代表原项目承包单位在履行职责,故不能被认定为原项目承包单位之工作人员,其挪用该工程项目资金超过三个月的行为因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不能认定为犯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A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逮捕。
......
各方观点
公诉机关观点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观点
张某某并非C建设集团工作人员,其是作为A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C建设集团签订的《某住宅项目目标责任书》,且责任书中约定了施工时间、地点、工程造价、发包方式,证明两公司实际上为转发包关系;C建设集团每次向A建筑工程公司所打款项实际是承包费的一部分,应由A建筑工程公司全权支配,而张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支配该款项,综上张某某的主体身份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张某某违法所得,发还C建设集团。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并非代表C建设集团履行某住宅项目的管理职责,其作为项目实际经营者,且对该项目进行前期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对C建设集团拨付的工程款具有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双方约定张某某对该项目工程款应当专款专用,系张某某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其违背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张某某在本案中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张某某无罪。
法官评析
一、行为人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不能仅以用工形式作出简单认定,而应从实质出发,审查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在履行单位赋予的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之职责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因这一概念过于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