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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财产权利非征收性限制的合宪性研究 在我国,贯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这一重要任务,要求强化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取水权、渔业权等自然资源财产权利的法律、宪法保障。同时,国家为解决资源有效配置、环境保护与社会公平等突出问题,在征收以外,采取了规划,用途管制,特许,保护区等非征收性限制,对自然资源财产权利进行内容塑造,并对其取得、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施加限制,引发了较多社会矛盾和冲突,急需通过法律途径疏解。沿着权利的生成与识别权利的宪法地位限制的性质认定限制的宪法依据限制的合宪性判断逻辑线索,以理论性为开创手段,以实务性为目的,规范性、实证性和比较分析结合开展研究,提出自然资源财产权利落入宪法财产权保障范围,且具有特殊的宪法保护价值,法律中对其限制性规定构成对宪法财产权的干预;提出合宪性判断框架与判断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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