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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选举法的制定与八次修改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为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由它制定1954年宪法,为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提供了重要法律基础,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1979年修改的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改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规定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改革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方式,在减少和规范代表名额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为调动选民积极性、扩大人民民主、加强政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1982年以来,选举法又经过了七次修改,将党的领导明确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并对选举机构、代表名额、选区划分、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辞职补选以及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事项,作出了与时俱进的修改完善。本书以新中国成立以来选举法制定修改的时间为线索,结合不同的时代背景和我国选举民主发展的实际,对上述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为宗旨,对选举法中需要不断完善的相关规定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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