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含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大字版)(2024年版)
定 价:48 元
- 作者:中国法治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24/9/29
- ISBN:9787521642292
- 出 版 社:中国法治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23
- 页码:528
- 纸张:
- 版次:1
- 开本:32开
-
商品库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遵循。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新增制度、重大修订内容,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充分掌握条文新旧变化,将民法典条文与审判执行具体工作相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多部涉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发布了两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些解释及案例的出台,能够与民法典一起,为广大法官提供执法办案的规定,也可以使广大读者深入学习民法典的规定。
回应社会关切和实践需求,提高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 总 则(第1~204条)
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1~12条)
第二章 自然人(第13~56条)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3~25条)
第二节 监 护(第26~39条)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40~53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54~56条)
第三章 法 人(第57~101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57~75条)
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76~86条)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第87~95条)
第四节 特别法人(第96~101条)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第102~108条)
第五章 民事权利(第109~132条)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133~160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33~136条)
第二节 意思表示(第137~142条)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43~157条)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第158~160条)
第七章 代 理(第161~175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161~164条)
第二节 委托代理(第165~172条)
第三节 代理终止(第173~175条)
第八章 民事责任(第176~187条)
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188~199条)
第十章 期间计算(第200~20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 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24〕12号)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监护人请求赔偿为恢复监护状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或者其他近亲属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
......
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与陈某金
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一)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少年的典型范例。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审理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二)基本案情
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为妥善做好吴某的后期监护,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人为民政部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民政部门的变更申请。
(三)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被监护人吴某为未成年人,且智力残疾三级,养父母均已去世,陈某金作为吴某的养祖母,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状况较差,已无能力抚养吴某。鉴于陈某金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吴某的监护职责,而吴某的外祖父母同样不具备监护能力,且陈某金同意将吴某的监护权变更给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可以为吴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